? 不論是家庭還是社會,都十分關心未成年人的成長,法律在未成年人的撫養方面也盡量減少成人對其不利的影響。夫妻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應該屬于哪一方?未成年人處于不同年齡有著不同的撫養原則,本報律師咨詢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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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歲孩子判給母親撫養
劉先生和李女士是城陽區常住居民,兩人在2008年登記結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了一個女孩,因兩人工作繁忙,且劉先生父母因李女士生的是女孩所以不太愿意照看,所以孩子從出生后就一直跟著外公外婆生活。
因結婚前兩人缺乏了解,婚后夫妻矛盾顯現,加上公公婆婆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夫妻倆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2013年劉先生和李女士便協商辦理了離婚事宜,財產方面雙方均無爭議。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始終爭執不下,雙方都希望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多次協商未果后,李女士便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分割婚內共同財產并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直接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考慮到孩子出生后一直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且外祖父母也當庭表示愿意照顧外孫女的意愿,故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女由母親李女士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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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于哺乳期內(2周歲為法定期限)的子女隨母親撫養為原則,但是以下情況除外: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母親有撫養能力卻不盡撫養義務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4、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子女可隨父方生活,但必須以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為前提。
二、對于2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應優先考慮以下情況: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征詢子女的意見。但應考慮孩子畢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認識和判斷能力有限,如有確切證據證明孩子的選擇明顯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法院可以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裁判。
四、在有利于子女撫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輪流撫養子女,但由于輪流撫養子女存在著不斷改變生活環境的情況,可能帶來不利因素,實踐中較少采用。 記者 趙偉華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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