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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學義
官員因其個人影響力,本具有自證清白、澄清事實或提起訴訟的條件,但他們偏偏喜歡直接報警,由公檢法出面。被誹謗的官員和公檢法機關,無視自訴的基本常識,讓人不得不懷疑,他們不是不懂法,而是有權任性。 因授意表弟發布檢舉副市長曹永林和紀委副書記王鐵軍腐敗的網帖,連云港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何福康被連云港海州區檢察院以涉嫌誹謗罪為由提起公訴,現已被羈押9個多月。 如果用普通百姓的眼光來看待這一案件,有兩點很讓人納悶:其一,何??诞厴I于法律學校,曾在公安局任職,以他的知識和閱歷,應該很清楚“誹謗”市領導和頂頭上司的嚴重后果,為何還這樣做呢?其二,身為紀委官員,他為何不通過正規渠道檢舉揭發腐敗問題,而偏偏采用找親戚上網發帖的形式?此案的辦案過程也值得推敲。何為“誹謗罪”?依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的問題是,網帖內容是否屬實?有沒有經過調查?是自查還是上級部門調查?只有講清楚才能夠服眾。
誹謗罪本屬于自訴案件,這里緣何變成了公訴?誹謗罪是一種親告罪,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此案需要被害人曹永林和王鐵軍自訴,法院方可受理,這是法律常識。在此案中,卻是曹、王二人報警,何??档?人相繼被刑拘,4人遭檢方批捕。何??导捌鋬蓚€表弟還因涉嫌誹謗罪被檢方提起公訴。法律明確規定,對網絡誹謗犯罪而言,除了符合司法解釋所列舉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進入公訴程序外,均屬自訴案件。那么眼下,當地公檢法部門就必須證明,何??档热说陌l帖行為已經“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否則,公眾難免會質疑此次辦案違背法律程序。
明確誹謗罪的自訴原則,可謂意義重大。誹謗入罪是對于言論的約束,定為自訴而非公訴也是為保持控辯雙方相對平衡,以此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特別是批評、建議、檢舉的基本權利。近年來,網友因發帖而被抓捕乃至“跨省”者屢屢發生,很多正是以涉嫌誹謗罪的名義。按說,官員因影響力所在,本具有個人自證清白、澄清事實和提起訴訟的條件,但他們偏偏喜歡直接報警,由公檢法出面。很多時候,無論是被誹謗的官員還是公檢法,往往會忽視自訴的基本常識。讓人不得不懷疑,他們不是不懂法,而是有權任性。這既會浪費司法成本,危害言論自由,也會踐踏法律公平。
根本而言,唯有“將權力關進籠子”,那種濫用公權力辦私事、知法犯法的任性才會收斂。只有司法部門真正堅守“不會因涉及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人而區別對待”這一底線,依法治國才不僅僅是一個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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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