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 國家發改委日前發布了“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了 “虛構原價”相關概念、標準,規定有三種情形可判定第三方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
電商價格欺詐有三種情形
通知明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所稱“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
根據通知內容,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首先是,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絡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于該網絡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其次,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絡商品經營者并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另外,提供的標價軟件或者價格宣傳軟件等強制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記者了解到,不少電商以往在促銷活動時經常使用“優惠折價”等促銷語,今后這些用詞可能要慎用了。
無銷售記錄不得用“原價”
對比此前的規定,此次國家發改委針對規定的說明條款更多、更詳細。新規說明條款對“虛假優惠折價”“虛構原價”等有了更全面、詳細的解釋。市場人士認為,“原價”、“原售價”、“成交價”以后在促銷活動中要慎用了。新規指出,“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同時,新規還要求,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另外,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記者 錫復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