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報訊 陳某和李某原本約定可通過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并且陳某給了一萬元定金,而后來李某改口要現金,雙方協商不成鬧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并且李某要雙倍返還定金。
2014年12月7日,原告陳某和被告李某口頭約定,陳某花30萬元購買李某位于平度市同和街道辦事處某村的舊兩層樓房一幢。雙方約定,李某將協助陳某到銀行辦理貸款手續,貸款后可支付購房款。協議達成后,李某收取了一萬元定金。當陳某到銀行辦理貸款時,李某卻拒不協助,使得陳某無法辦理貸款手續,隨后,改口稱需要支付現金,否則拒絕賣房子。陳某覺得對方嚴重違約,造成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為此,請求依法解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且雙倍返還定金兩萬元。
李某認為,自己從沒有主張房屋不賣給陳某,并不違約,而且當時約定不明確,對是不交付房屋雙倍返還,還是不協助貸款雙倍返還沒有約定。李某對約定貸款事宜沒有異議,但是后來雙方又發生了事實上的合同內容變化,李某要求陳某支付房屋現款,陳某對此也同意,這說明第一次約定的貸款內容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所以,李某認為是原告存在違約。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原告提交的錄音證據中看出,雙方達成口頭買賣協議時明知原告沒有現款,同意原告以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后來被告覺得貸款“不靠譜”,要求現款支付,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依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法院還認為,從原告提交的錄音中原告一直堅持要求以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并未同意給付現款,而且在庭審中原告稱無能力支付現款,因此,被告辯稱的“原告同意支付現款,雙方約定的貸款內容對原被告不再具有約束力。”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平度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的口頭房屋買賣合同,并且被告雙倍返還原告定金兩萬元。 (記者 梁超)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