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6月22日訊(見習記者 魏超然) 樓道內古力井正在施工,但卻沒有任何警示標志和防護措施,家住膠州的王先生一不小心就掉了進去。
2014年12月5日,膠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5654.53元。
2014年8月15日,王先生在膠州市融城小區內,通過2號樓2單元1樓樓道時,掉入了正在施工的古力井內,導致受傷。施工現場并沒有警示標志和防護措施。王先生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56 73.42元,而該物業公司僅支付了3000元,未賠償剩余錢款,故王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2673.42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的現場光線昏暗,且施工過程中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唯一原因。同時,原告未能在經過樓道古力井時注意安全,對自身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本案的案情,被告物業公司應承擔70%的責任,原告應承擔30% 的責任。
2014年12月5日,膠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青島融成萬家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復印費等經濟損失共計5654.53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