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朱紅葦 通訊員 鄭青) 近日,市民孟女士為準備結婚的兒子購買了一臺價值4500元的液晶電視,但電視送到家后卻發現與自己所看的樣品不一樣,調換后,孟女士又在電視機上發現了一條劃痕,她懷疑電視機是樣品要求退貨,被商家拒絕,孟女士隨即向五蓮縣市場監管局12315進行投訴。經調解,商家為孟女士退貨。
孟女士的兒子定于2015年5月1日結婚,由于在外地工作,布置新家的任務就交給了父母。孟女士為兒子在各商場購買家電、家具。4月7日,孟女士來到某家電商場給兒子看中了一款四色硬屏液晶電視,價格4500元。當日電視送到家后,孟女士打開電視發現此電視和家電商場的樣品不一樣。
孟女士立即聯系了家電商場銷售人員,銷售人員承認該樣品電視商場內已銷售完,答應為孟女士從別處調一臺和樣品一樣的電視。4月14日,家電商場將調入的電視運到了孟女士家,打開電視包裝箱后,孟女士發現新電視背面出現劃痕,就立即聯系家電商場銷售人員要求退貨。家電商場不同意退貨,并說此電視是從濟南通過順豐物流發來的貨。孟女士經過多日查詢電視包裝的物流單位,該物流確認此日期未有此貨物,孟女士懷疑該電視是樣品,到家電商場發現此電視的樣品已換。眼看兒子的婚期漸進,4月25日孟女士無奈之下來到五蓮縣市場監管局12315進行投訴,請求幫助解決。
接到投訴之后,執法人員及時與該家電商場取得了聯系。經了解,家電商場第一次為孟女士送去的電視和樣品是同一批次,但開機的畫面不同。因消費者要的是和樣品一模一樣的,于是就調了一臺,不確定在哪個環節出現問題,致使電視背面有輕微劃痕。家電商場認為電視背面出現劃痕是發生在消費者家,消費者應承擔一定責任。孟女士認為電視不是物流直接送往她家,是家電商場派人送過去的,應由家電商場承擔全部責任,因此也無法斷定是在哪個環節出現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經過多次調解,家電商場聯系了廠家,與廠家協商,于4月27日為消費者退貨,孟女士對調解結果十分滿意,并對12315申訴舉報中心表示了感謝。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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