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北京5月27日電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27日下發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219.72元。
據介紹,國家統計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資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又訊 2015年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每日賠償金額執行219.72元新標準,比2014年增加了19.03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統計數據,2015年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每日賠償金額按照2014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219.72元計算。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27日下發《關于2014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近年國家賠償標準變化情況
2014年,每日200.69元
2013年,每日182.35元
2012年,每日162.65元
2011年,每日142.33元
2010年,每日125.43元
2009年,每日111.99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