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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wǎng)5月27日消息 “野游”降溫,引發(fā)溺水身亡的慘劇幾乎年年發(fā)生。2013年夏天,15歲的小豐與同伴在一水塘洗澡時不幸溺亡,悲痛之余,其父母將水塘管理者和同行4人告上了法庭。
少年溺亡 父母起訴索賠 2013年8月26日晚上8時,小豐和朋友小飛(23歲)、小劉(22歲)、小文(19歲)、小林(17歲)相約到城郊某村子里的水塘洗澡,到了水塘之后,小飛、小劉和小豐一起下水,小文和小林在岸邊游玩未下水塘,由于對該水塘不甚熟悉,小豐在游了一會兒后不慎沒入了深水區(qū)并溺水。在場同伴發(fā)現(xiàn)后大聲呼救,后附近村民聞訊趕來救助,因事發(fā)時天色已晚,待小豐被打撈上岸送至醫(yī)院時,已過了最佳搶救時期,盡管醫(yī)護人員全力搶救,仍沒能挽留住孩子的生命。
事發(fā)后,小豐父母將小劉等四人以及池塘所在地的村委會告上了法庭,索賠損失24萬元。他們認為,自己的兒子剛滿15周歲,系未成年人,同去游泳的四被告作為成年人,有義務保證其人身安全。同時,該村村委作為池塘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未在周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監(jiān)護不力 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兩原告作為死者的父母未盡到應有的監(jiān)護義務,應當對死者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由于小豐已年滿15周歲,在未有任何保護救護設施的情況下塘游泳,對其危險性應當是明知的。被告小劉、小文、小飛作為小豐的朋友,系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而小豐系未成年人,三被告與小豐一起去水塘游泳,對小豐應負有相應的提醒、照顧義務,但三被告未盡到相應義務,對小豐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小林未滿18周歲,是未成年人,不應成為本案的賠償責任主體。該案所涉系農(nóng)村水利灌溉設施,不是公眾進入的商業(yè)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和其他社會活動的場所。且水塘是歷史形成,與公路有河流相隔,四周有水泥墻圍擋,四周墻壁及入口處均設有 “水深危險,禁止下水”“禁止洗澡”“禁止下水”的警示標志,該村村委會已盡到警示和提示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小飛、小劉、小文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45000元。駁回了原告對小林、村委的訴訟請求。
相關(guān)鏈接: 暑假將至,家長們要看好自己的孩子,避免悲劇重演。特別是住在庫區(qū)以及沿河兩岸的家長們,更要提高警惕,在大人的看管下,孩子才能下水游泳。首先,不要讓孩子獨自一人外出游泳,更不要到不摸底和不知水情或比較危險且易發(fā)生溺水傷亡事故的地方去游泳。選擇好的游泳場所,對場所的環(huán)境是否衛(wèi)生,水下是否平坦,有無暗礁、沙流、雜草,水的深淺等情況都要了解清楚。做好下水前的準備,先活動活動身體,如水溫太低應先在淺水處用水淋洗身體,待身體適應后再下水游泳。
其次,不管家長和孩子,對自己的水性要有自知之明,下水后不能逞能,不要貿(mào)然跳水和游泳,更不能互相打鬧,以免喝水和溺水,不要在急流和漩渦處游泳,更不要酒后游泳。在游泳中如果突然覺得身體不舒服,如眩暈、惡心、心慌、氣短等迅速停止游泳,如果小腿、腳部抽筋,不要驚慌,可用力蹬腿或做跳躍動作,或用力按摩、拉扯抽筋部位,同時呼叫救助。
最后,一旦發(fā)現(xiàn)溺水事件,現(xiàn)場采取心肺復蘇的急救措施,立即清除口腔、鼻咽腔的嘔吐物和泥沙等雜物,將溺水者的腹部墊高,使胸及頭部下垂,或抱其雙腿將腹部放在急救者肩部,進行人工呼吸,在急救的同時應迅速請求醫(yī)護人員救援。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