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5月25日訊(記者 張同順) 近日,青島市人社局、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做好查詢劃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存款賬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單位拒繳社保費將被強制劃撥。
據了解,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可到單位參保所在區、市社保經辦機構稽核部門舉報、投訴。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費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
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逾期未改的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查詢其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時,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持本人工作證或有關證件,出具商請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的函,由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賬戶信息和存款情況證明并蓋章。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申請書和材料后,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向欠費單位發出繳納社會保險費催告書,催告繳納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工作日。
對經發出繳納社會保險費催告書逾期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及時制作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持本人執法證件,將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和協助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送交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實施劃撥。
對用人單位參保地與工商登記注冊地不一致的,查詢劃撥工作應由該用人單位參保所屬區、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作出查詢、劃撥決定后,可以直接到協助執行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業務,不受本行政轄區范圍的限制。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