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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施工資質出意外追溯具合法勞動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期工程,并將該工程的勞務施工部分轉包給了李某的工程隊,雙方簽訂了《勞務協議書》和《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約定若施工人員因工受傷應由李某承擔責任,與建筑公司無關。李某所代領的施工隊不具備施工資質和營業執照。協議簽訂后,李某雇用宋某、張某等人開始施工。某日,張某工作過程中不慎摔傷骨折,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張某以李某沒有施工資質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認定自己與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孫律師分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由于李某不具備用工資質的自然人,需要由某建筑公司承擔對宋某的用工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建筑工程層層分包、轉包的情況屢見不鮮,對于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后,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的,勞動關系的認定應當追溯到具有合法勞動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不能推定建設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
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不能認定雙方勞動關系仍存續
孫某于2012年8月21日應聘到某物業公司工作,從事某小區的安保巡邏工作。2012年9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2014年3月20日,孫某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公司在一周內辦理了工作交接和工資結算,孫某遂離開公司,但物業公司未向孫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2014年7月15日,孫某申請勞動仲裁,以公司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雙方仍然存在勞動關系為由要求物業公司支付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的生活費10000元。
孫律師分析:《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盒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據此規定,用人單位的確有義務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但該義務主要是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這一事實的再次確認,但反過來不能認為用用人單位未出具相應證明書就認定雙方勞動關系仍然存續。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但并不能以此為由,證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本案,勞動者的仲裁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哺乳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
2010年10月15日,趙某通過招聘進入某公司任銷售經理職務,月薪 50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資1000元、崗位工資1000元、效益工資1500元、其他補貼1500元。2012年10月20日,趙某懷孕并通知公司,公司不久便以趙某懷孕不宜從事高強度銷售工作,安排其管理公司檔案并將原有的崗位工資及相應補貼予以降低。對此,趙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孫律師分析: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職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本案中,趙某懷孕后并不必然導致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在未與趙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決定變更趙某工作崗位、降低工作待遇,侵害了趙某作為女職工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上期市民相關咨詢答復
1、朱女士:我對象的妹妹說對象借了她的錢,用途醫藥費先是用了1.5萬,后來又用了3萬,總共4.5萬。現在她起訴,要求我們還款4.5萬元,法院查封了我的賬戶而我對象現在住院需要用錢,我認為法院在濫用職權。
答: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2、陳先生:我在即墨一家公司工作。因休息的時候在家里扭傷了腳所以休病假已經四個月了,前三個月給了即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80%作為病假工資,后來就開始算事假了,沒有工資。我的工齡為18年了,在這家公司工作了4年零3個月,我想知道單位這樣做是否違法,我應該怎樣維權。
答:按照你的工齡及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你的實際工作年限超過十年,在該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你可享受六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 ,單位應當按照你本人工資的80%支付病假工資,且該工資數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你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足額支付工資。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林盛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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