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5月19日訊(記者 徐杰 林剛) 本報推出“證明的煩惱 我們來幫您”欄目后,市民紛紛來電反映自己遇到的各種“證明”的煩惱。妻子去世留下了一些股票,高先生在繼承這些遺產時,因為妻姐的關系證明沒開出來,導致另外五六份開具的證明無用武之地。李滄區公證處提醒市民,涉及到遺產繼承的公正應盡早辦理,以免因人員發生變化給后期的公證增加難度。
“俺老伴5年前去世了,生前她一直炒股票,當時她持有一支價值1萬元的股票,而我并不知情。前段時間孩子在網上偶然查了出來,我們就去找了證券公司想提取出來。”李滄區的高先生說,證券公司稱股票開戶人是他的妻子,提取需要先公正其與開戶人的關系。
隨后高先生來到李滄區公證,“工作人員說這些股票在妻子去世后,已經變成了妻子的遺產,需要我先提供有繼承權利的證明。”高先生說,這就涉及到妻子與其父母、兄妹的關系證明等。高先生一趟趟去相關部門,“最后開出來了我們的夫妻關系證明、妻子的死亡證明、岳父岳母的死亡證明、妻子兄弟的死亡證明、我兒子和母親的母子關系證明等,但這還不夠,還需要一個妻子和姐姐的姐妹關系證明。”高先生說,妻姐多年前搬到外地了,現在已無聯系,但如果找不到她,之前開的那些證明都沒用了。
記者隨后聯系到李滄區公證處,當被問及高先生繼承妻子的股票遺產,為何還需要其妻子姐姐的關系證明時,工作人員解釋說,這牽扯到高先生的妻子和其父母去世時間早晚的問題,“如果高先生妻子去世時,她的父母已經不在了,那就只需要高先生妻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材料證明。但如果高先生妻子去世時,她的父母還健在,那她的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利繼承部分遺產;當老人去世后,老人繼承的遺產就轉繼承給老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了。”工作人員說,在這種情況下,高先生必須準備好所有遺產繼承人的材料證明,才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缺一不可。高先生恍然大悟,“確實是這樣,我岳父母去世的時間比妻子晚,我會盡快聯系到妻子的姐姐,辦理這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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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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