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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揚
今年2月7日,從西安到銅川辦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館吃飯時,不慎將一個裝有百萬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證、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丟失。他張貼尋物啟事后,當天就有人給他發(fā)短信說撿到了包,但因為報酬沒有談攏,李先生至今仍未拿到自己的包。(5月17日《華商報》) 拾包女子先是索要3000元酬金,后經(jīng)討價還還,雙方同意將酬金降至1000元,但李先生“一手交錢一手交物”的要求遭到拾包女子的拒絕。在隨后的溝通中,拾包女士甚至說“錢我不要了,包你也別想要了”……對此,筆者的看法主要有兩點:其一,索要報酬絕不是歸還失物的前提;其二,當心“拾金索酬”變成敲詐勒索。
我國《物權法》對于遺失物的處理有兩點規(guī)定,一是“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二是“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按此規(guī)定,拾遺者索取的報酬只是保管遺失物等“必要費用”,與遺失物本身的價值無關,拾遺者不能獅子大開口。更重要的是,索要報酬與歸還失物是兩碼事,撿到他人的東西必須歸還,這一點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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