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劉利紅) 近日,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因醫生在為患者注射抗生素藥物之前,未按照醫療操作規范進行皮膚過敏試驗,致使患者出現過敏癥狀,經過調解該診療醫生向患者支付了賠償款。
2014年1月,家住日照市嵐山區某村的王某因感冒到本村衛生室就診,經醫生張某診斷后開具了靜脈注射藥物,其中包含頭孢類抗生素藥物。醫生張某簡單詢問了王某有無過敏史之后,便直接對其進行靜脈注射,未做皮膚過敏試驗。王某在輸液兩個小時后感覺面部腫痛,便要求張某停止用藥。次日,王某因身體疼痛難忍到日照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34天,花費醫療費2萬余元,病情經診斷為藥物性皮疹、急性腎功能損害。王某以張某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導致其身體受到傷害為由起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張某及所在的村衛生室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經濟損失4.5萬元。
法院審理時,被告張某辯稱,王某經常到衛生室輸液,沒有過敏史,且當天還特意詢問過王某,在確定其沒有過敏史之后才進行的輸液治療。同時張某也認可自己在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案經法官調解,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由張某賠償王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5萬余元,王某放棄對村衛生室的權利主張。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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