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堂吉偉德
4月3日,經過重新修訂的《廣州市志愿捐獻遺體管理辦法》頒布實施。據此,志愿捐獻遺體實現自我作主,無需征得直系親屬簽名同意;執行人的范圍也有所擴大,既可以是近親屬、好友,也可以是所在單位、居委。(4月4日《信息時報》) 遺體捐獻的個體意愿不高,需求與供給之間差距懸殊,根本原因在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和限制,對遺體的“自我決定”受到干憂太大,法律門檻過高。一些捐獻者即便自己能夠做到義無反顧,也可以不顧及家人的感受,然而在法律方面,一個“需要征得直系親屬簽名同意”的程序設計,導致很難達到捐贈目的。一些危重病人生前雖然表達了要捐獻器官的意愿,與接收單位簽訂了協議,并進行了公證,但如果其直系親屬反對而不簽字,捐獻工作也會不了了之。
一起成功的遺體捐獻,除了要有捐獻者的真實意愿表達外,還需要獲得其家人的理解與同意。比如因乳腺癌復發而去世的著名青年歌手姚貝娜,生前表達了捐獻器官的意愿,并獲得了其家人的同意與尊重。然而大多數情況下,“死要全尸”的理念成為最大的制約,尤其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較大的老人,對孩子捐獻器官的做法并不理解,囿于內心的抗拒會拒絕簽字。
自己的身體自己不能作主,這并不符合對權利尊重和保護的原則,也無法真正破解觀念的束縛。英國總人口為7000萬人,卻有1700萬人在生前登記志愿捐獻器官組織,占全國人口的1/4。如此高的器官捐獻率,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我的身體我作主”的保護原則下,簡化的程序讓遺體捐獻的成功率有了可靠的保障。
法律程序不輕松,個人權利不自由,遺體捐獻的困局就難以得到真正的突破。時下國內遺體捐獻率不高,成功率更低得可憐,除了要加大宣傳形成更大的共識,還要注意通過簡化程序,讓“個人意愿”得到充分滿足與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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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