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3月30日訊(記者 郝園園) 記者3月30日獲悉,市政府多部門聯合下發《關于改進和加強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從今年5月份開始,凡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按規定繳存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制度。一旦出現農民工工資支付困難,可以申請使用保證金。《意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根據《意見》要求,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由企業根據規定,自行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標選定的銀行開設專用賬戶,并存入保證金,本金及其產生的利息歸繳存企業所有。該保證金由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銀行三方共同監管,專門用于應急支付農民工工資。一經存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否則須承擔由此所造成的相關責任。記者了解到,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根據《青島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考核管理辦法》確定的考核等級,按照不同比例和數額分別繳存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
記者了解到,在繳納方式方面,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有不同的方式,具體要按照考核等級來進行區分。除此之外,因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導致上訪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企業,視情節嚴重情況,需額外一次性繳存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2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
這些保證金如何使用呢?按照規定,若繳存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的施工企業因在建工程確實存在農民工工資支付困難,可向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提供工資發放明細及其他相關材料,經審查同意后,由繳存企業到管理銀行辦理支取手續;若繳存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困難或發生到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上訪的,可由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共同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發生上訪的由信訪部門提出意見,再由雙方共同到管理銀行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繳存企業取用的保證金須在動用后的3個月內原額補充到賬。逾期未補存的施工企業,將要求其在原繳存保證金數額基礎上增加一倍,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逾期未補存的建設單位,依法暫緩辦理其所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開、竣工手續。
建設單位將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全部結清后,可全額提取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原因額外繳存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的施工企業,自繳存之日起兩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可取回該部分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