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馬燕沁
不少企業因未履行萬元以下標的而“榜上有名”,由此可見,一些法人或自然人因失信上榜,未必是因為確實無力履行,而是由于法治意識淡薄。將這部分被執行人的名單公之于眾,有助于增強其法治意識,加快相關標的履行,這正是失信黑榜的“威力”所在。然而,失信黑榜會不會一“黑”就靈,關鍵要給失信黑榜通上“高壓電”,不斷加大失信人道德和法律層面的壓力,充分發揮懲戒作用。一方面,要注重提高失信信息的“精確打擊”力度,加大黑榜覆蓋范圍,構建社會輿論的倒逼機制;另一方面,要對失信自然人、法人代表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外出旅游,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讓失信人寸步難行;更為重要的是,要果斷亮出法律利劍,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法律條款,視情節對相關失信人進行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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