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備受關注的“開房局長”案近日宣判,曝光信息的黃某某、繆某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年和10個月,并各處罰金2000元。判決一出,網上不少聲音表達了異議,認為二人“反腐有功”,不該如此定罪量刑。其實,這樣一些說辭,表面上是為反腐,實際上卻走向了法治的反面。
現已查明,黃、繆二位溫州商人,2013年8月欲合伙投資經營二手車交易市場,未能獲得項目審批,便認定該縣工商局干部王某“從中作梗”、故意刁難。兩人勾結一公安民警,搞到王某的身份信息及開房記錄。而后,在多家網站發布王某開房200余次、個人及家庭房產等信息,引來大量轉發。遭曝光的王某最終不堪重負臥軌自殺。正如公訴機關的指控,一方面二人獲取他人信息手段非法,另一方面主觀臆斷、打擊報復,并不是所謂的反腐舉報。
我們痛恨腐敗,但也要依法反腐;我們支持檢舉,但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把誣陷、報復視作良善之舉。縱使有罪之人,同樣擁有不可侵犯的公民權利,對這一權利的維護,就是在維護我們自身的利益,因為人人都有被誣陷的可能。法治的平衡之道,就在于摒除情緒的左右,一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法治中國建設者們內心不可或缺的共同信仰。
3月18日《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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