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3月18日訊(記者 周晉華 通訊員 趙慶利 桑圣潔) 記者3月18日從黃島區人社局獲悉,該區勞動監察大隊近期查處了青島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詐騙工傷保險待遇38136.75元的違法案件,追回騙取的全部保險待遇并對該公司處以騙取保險待遇額3倍的罰款。目前,此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馮某海已經于2015年3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并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黃島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移送黃島區勞動監察大隊案件稱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以其公司職工趙某軍在工作中受傷為由,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經審核,該申請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嫌疑?!闭f起對這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事件,黃島區人社局工作人員表示。經過多方調查,查明原來這是一起“張冠李戴”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件。
經調查核實,該案真實情況為2014年3月20日下午1時許,該公司職工王某臣(未繳社會保險費)在工作中被機器夾傷右手并致右手2~5指近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該公司車間主任陳某堂送至醫院進行診治,治療期間,該公司將王某臣以同公司已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趙某軍的名義進行住院診治;在王某臣受傷后,該單位負責人馮某海即安排公司會計韓某紅以單位職工趙某軍的名義申請工傷認定,2014年4月14日,該公司會計根據馮某海的安排,偽造部分證明材料以趙某軍的名義向人社局相關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
2014年6月26日,黃島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相關規定撥付給該公司住院伙食補貼及住院統籌全額38136.75元,該公司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事實成立。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日,黃島區勞動監察部門責令該公司將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全部退回,對該公司予以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額三倍的罰款114410.25元。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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