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近80歲的市民趙女士買了某膠囊類的保健品,直到2014年1月她才知道,該保健品在2013年7月被曝光為違禁品,遂找到藥房要求退貨,但藥房稱2013年9月初已經停止退款,而且生產廠家也聯系不上了。隨后消保委介入,經多次調解,最終藥房同意讓趙女士退回剩余的保健品。
“我2012年9月買了15盒膠囊保健品,用到2014年1月份才知道這個保健品是違禁品,想要找藥房退款,可是他們不同意。”2014年年初,80多歲的市民趙女士向膠州消保委投訴自己的煩心事。2012年9月,她從膠州一藥房以每盒400多元的價格花7000多元購買了15盒膠囊類保健品,藥店免費贈送3盒。2014年1月她從朋友口中得知,2013年7月的時候這款保健品被媒體曝光,屬于禁售藥品,趙女士趕緊找到藥房想要把剩下的13盒藥品退掉。但藥房表示,該保健品被曝光后,一直到當年9月初他們都為購買的消費者辦理了退款。趙女士提出退貨時,他們已經無法聯系到生產廠家,所以不能退。
無奈之下,趙女士只好求助于消保委。消保委工作人員到該藥房調查了解到,該店于2012年1月到12月期間銷售過該保健品。2013年7月該保健品被曝光非法添加化學藥物鹽酸丁二胍,該店于是積極聯系生產廠家配合消費者退款。至2013年9月初退款結束,藥房與生產廠家失去聯系。趙女士表示,她年齡大了,平時不出門,也很少看電視報紙,根本不知道該保健品被曝光,也沒有及時到藥房退款。
消保委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趙女士購買的保健品確實是由藥房銷售的,所以趙女士要求藥房退貨是有法律依據的。消保委工作人員本著合法合情的原則為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藥房負責人答應給趙女士退貨,并退還現金5000元,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對于此類案例,消保委工作人員表示,人們都比較注意養生,保健品的銷售比較好,特別受中老年市民的歡迎,但此類消費糾紛也時有發生,趙女士的遭遇是比較典型的。
記者又采訪了山東柏瑞律師事務所的莊沛林律師,莊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本案中,趙女士購買的不合格保健品確系藥房出售,藥房是銷售者,趙女士有權要求銷售者給予退貨賠償,然后銷售者可以向生產者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 馬云帥 本報通訊員 張磊 鄭敏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