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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鋒 人們之所以普遍缺乏避讓救護車的意識,主要是因為不避讓的法律責任成本太低,甚至沒有成本。《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送審稿)》進一步明確了不避讓的責任,進一步明確了不避讓的罰則,其相關規定更具可操作性,是一條督促“避讓文明”成長的鞭子。 醞釀近8年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送審稿)》3月11日起在北京市法制辦網站征求意見。草案提出,拒不避讓或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將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規定,情節嚴重的最高可拘10日。(3月12日《新京報》) 醫療急救需要爭分奪秒,多搶得一些時間意味著多為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贏得一份希望和機會。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了救護車交通特權,規定了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避讓義務。而《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了阻礙救護車通行的法律責任。可是,揆諸現實,很多人還沒有樹立起對救護車的敬畏和避讓意識,亂占應急車道、拒不避讓、不知避讓、不懂避讓的現象比較普遍,甚至有人故意攔阻救護車。救護車跑不快,就會延誤救治,危及患者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人們之所以普遍缺乏避讓救護車的意識,主要是因為不避讓的法律責任成本太低,甚至沒有成本。《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送審稿)》進一步明確了不避讓的概念外延,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等車輛通行”的基礎上增加了“拒不避讓”,進一步明確了不避讓的責任,進一步明確了不避讓的罰則。顯然,草案的相關規定更具可操作性,是一條督促“避讓文明”成長的鞭子。
當然,處罰不避讓行為應該區分不同的情節,應該切合實際,應該有理有據,應該公平公正,這就要求交警、醫院等相關單位做好取證工作,增加應急車道兩側的攝像頭數量,在每一輛救護車上都安裝行車記錄儀,并通過其他方式廣泛收集證據。同時,交警部門應該加強宣傳,告知人們如何避讓,教會人們避讓的路徑和技巧,對車輛因避讓違反交規的,應該免于處罰,并應明確申請免罰或撤銷處罰的條件、程序。交警部門在處罰不避讓行為時,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如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成立,則應予以采納。交警部門還應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訴或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權利,敞開權利救濟通道。如此,處罰不避讓行為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罰、錯罰、亂罰,才能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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