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5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到來,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為市民消費維權帶來了切實的法律保障。近日,東港區消費者協會將繼續結合新《消法》實施一年來的案例,為市民解讀新《消法》。
超市標價涉欺詐
3月15日,東港消協在某商場廣場進行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現場咨詢服務活動,消費者李某向工作人員投訴,稱其在當日9時在該超市購買3.5斤鐵棍山藥,在結賬時發現該超市出具的購物小票上標的價格與超市標明的該商品的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多付款2.56元,消費者認為超市鐵棍山藥標明的銷售價格為 9.8元/公斤,而消費者結賬的小票上標價是10.6元/公斤,消費者付款為18.55元,實際付款價格高于所標價格0.8元/公斤,超市存在欺詐行為。超市負責人稱,鐵棍山藥的銷售價格正常是10.6元/公斤,3月14日,超市進行鐵棍山藥促銷,促銷價格為9.8元/公斤,3月15日并沒有促銷活動,工作人員沒有及時更改銷售價格,收銀系統又恢復到了正常的銷售價格,超市不是主觀故意,屬于過失行為。
東港消協的工作人員隨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接受消協調解,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工作人員通過現場調解,超市賠償消費者500元。
存款5年,存單“變”保單
2008年7月份,家住日照東港區的岳先生去一家銀行存錢,銀行內的工作人員熱情地向其介紹一種新推出的利息比平常存款多很多的業務,不但保本,而且年利息為 7.51%。岳某雖然對單據的內容不是很明白,但以為與銀行工作人員的介紹一致,并且認為拿到受理的是銀行存單。2014年滿5年到銀行取款,銀行的工作人員告知是
保險,要到保險公司提取,到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知是15年的人身保險,利息只有1.63%,當初承諾的7.51%是分紅,若要當天提錢就是違約,不但取不回錢,還要往里賠錢。無奈之下,岳某于2014年9月來到東港消協投訴,要求銀行和保險公司返還本金和利息。
東港消協受理投訴后,立即展開調查,通過了解,消費者岳某所稱的銀行工作人員實際上是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其在銀行辦理的業務并非是存款,而是購買了“銀保產品”。所謂“銀保產品”簡單說就是有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岳某到銀行后,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立即熱情服務,在得知岳某要辦理儲蓄業務,誤導岳某,介紹其產品屬于存款業務,并夸大收益,未告知岳某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東港消協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和第二十條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享有知悉其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雖然表面上保險合同成立了,但是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屬可撤銷的合同;但是,岳某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認真辨別是儲蓄還是保險,也沒有認真閱讀保險人員提供的條款,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岳某關于利息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經東港消協依法調解,雙方同意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退還消費者本金5萬元和同期活期利息1752元。此案圓滿解決。
本案中,保險公司的欺詐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基本權益。岳某到銀行存款,在工作人員的熱情推薦下,選擇了新業務,并就有關情況多次咨詢了該銀行不同的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保本,且年利率為7.51%,每年還可以分紅”,其沒有參加保險的真實意愿,發生存款變保險事情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員的誤導,因此,有權撤銷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將基于該合同而取得的5萬元保險金和同期利息退還給岳某。
泄露消費者信息,違反新《消法》
3月27日,東港消協接到投訴,東港區某家具廣場內經營戶吳某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泄露。消協工作人員立即前往了解,發現經營場所內有家具、建材和衛浴等。經調查了解,經銷商把買家具和建材的消費者信息都相互串通,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賣給其他經銷商,然后經銷商向消費者推銷他們的產品,經銷商承認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事實。
根據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實施的新《消法》中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手機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東港消協工作人員隨后下達了責令改正,并明確指出經營者需按照新《消法》落實各項工作,不得違法泄露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本報記者 朱紅葦 通訊員 張強 實習生 王毓娟 張敏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