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一年來,東港區
消費者協會在調解處理案件時,也在認真學習和使用新《
消法》。近日,東港區消協整理出了一年中的典型案例,并結合案例解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讓市民從案例中學習法律法規,學會用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遇到霸王條款,消費者成功維權
2014年11月11日,東港區消費者王某在濟南路一KTV歡聚。結賬時,王某出示了該店6折的會員卡。商家稱店堂內貼有告示“節假日不打折”,因為當天是雙十一,所以王某被告知不能打折。王某按每小時128元的原價結算,共支付256元。離開后,王某仔細查看會員卡,發現會員卡上并未標注“節假日不打折”。次日,王某就此事向東港區消協投訴。
接到投訴后,東港區消協的工作人員認真查看了打折卡,發現王某反映情況屬實。工作人員立即與商家取得聯系,經調解,商家同意按6 折結算,退還王某102.4元。
據悉,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 、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電動車頻出故障,協調后退款
2014年4月13日,東港區消協接到宋某的投訴,稱在海區路某品牌專賣店購買了一輛價值3000元的電動自行車,使用三天后,頻繁出現斷電故障,并找到經營者多次維修。宋某懷疑電動自行車存在質量問題,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要求。經營者以電動自行車已經維修多次,況且宋某在沒有經過有關部門進行鑒定檢測的情況下,無法證明電動自行車屬于質量問題為由,堅決不同意退貨,只同意維修。無奈之下,宋某投訴到東港區消協。
在依法受理投訴后,東港消協工作人員立即組織消費爭議雙方當事人到場,對投訴事項進行當面核實。但爭議的焦點仍然是對電動自行車質量問題上的認定,雙方各執一詞,調解陷入僵局。消協工作人員認為電動自行車應當屬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新增權利和義務。
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工作人員要求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但經營者無法證明電動自行車故障是由消費者人為因素造成的。因此,電動自行車頻繁斷電故障應證實為商品質量瑕疵引起的故障。經營者表示一時難以接受退車的調解意見,工作人員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耐心細致地向經營者反復講解、宣傳相應的法律、法規,最終爭議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經營者同意向消費者退還3000元購車款。
本案適用于新《消法》新增的權利 、義務。電動自行車應當屬于技術構造較復雜、含有一定技術含量的耐用商品,而消費者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難以發現一些隱蔽性的質量瑕疵。因此,耐用商品的舉證責任應當由經營者承擔。
網購商品退貨,“商品完好”界定難
2014年7月26日,一位消費者花費386元在網上購買了一個美容儀,在7月31日收到貨,認為并不實用,就與公司協商退貨,公司當即同意退貨,但事后收到的退貨款卻比購買時支付的價款少了62元。據該商家負責人的解釋,這是按照新修訂的《消法》規定,對網購商品七天無理由可以退貨,之所以沒有給予全額退款的理由是消費者已經拆封過該商品,公司與廠商經過協商,廠商認為要對該商品進行重新包裝和清洗,需要62元的費用,故不能給予消費者全額退款。而消費者認為,商品拆包后,在沒有影響商品性能,外包裝沒有丟棄的情況下,公司理應給予全額退款。
對此,東港消協的工作人員解釋,新《消法》中明確規定,消費者退款的商品應當完好,而許多商家將此條款引申出不影響二次銷售的規則。而一般情況下,“商品完好”包括消費者未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的情況,只要不是因為消費者的原因造成價值明顯貶損的,均屬于“商品完好”。消費者認為是正常試用,而商家則認為已經造成了價值的貶損,這才導致消費者維權難。 記者 朱紅葦 通訊員 張強 實習生 王毓娟 高丹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