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3月6日訊(記者 郭玉華) 6日記者從山東省政務網了解到,《山東省
漁業船舶管理辦法》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漁業、海事、公安邊防、水利等部門和機構在收到大風、海浪、海冰等災害信息后,應當及時將災害預警信息告知漁業船舶上的人員。
對于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漁業船舶證書不齊全、漁業船員配備不符合標準或者涂改、偽造、冒用、出借漁業船舶證書或者漁業船員證書的;消防、救生、通訊等法定安全設備配備不齊或者失效的;未按照規定制裝或者遮擋、涂改、毀損、漁業船舶標識的;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的;酒后駕駛漁業船舶或者停泊時未留足值班人員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