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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迷宮水筆刷下同樣掩蓋著一個日期
消費者共賠付2000元 在位于寧夏路162號的
大潤發青島店,趙先生購買的兩件產品共獲得1000元賠償金。趙先生說:“按照新消法55條,構成消費欺詐按退一賠三最低500的標準賠付,我購買的兩件產品應該賠1000元。”2月13日,趙先生在大潤發即墨店與真彩廠商的代表見面,據趙先生所說,這一次同樣賠付了1000元。“其實本來不止1000元,因為在大潤發即墨店我一共購買了四件問題產品,但我對廠商做出了讓步,同意賠付1000元。”趙先生表示,關于“雙日期”出現的原因,真彩廠商稱不知情。
就此事,信報全媒體咨詢了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楊靜律師。楊律師說,掩蓋、修改商品真實信息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
楊律師說:”首先,當消費者買到出現這種問題的商品時應找商品的銷售商賠付,如果銷售商認定掩蓋、修改生產日期的行為人是廠商,那么銷售商應該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這一點。如果銷售商拿不出相關證據,就應該為銷售問題產品構成消費欺詐一事負責。”楊律師表示,廠商和銷售商之間存在零供關系失衡:“為了將產品放在銷售商的貨架上售賣,廠商不免會接受銷售方的一些附加條件。”最后,楊律師稱,按照《新消法》55條,趙先生的賠付要求完全合法。文 信報全媒體記者 陳泓佳 圖來自當事人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