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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2月12日消息 從
青島市
人社局獲悉,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規定2015年度的法定節假日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其中春節的具體安排為:2月18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015年2月18日是農歷除夕。即2015年春節從除夕放假到正月初六。
據介紹,2007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除夕被納入春節法定假期。但從2014年春節開始,春節法定假期又變回了正月初一至初三。盡管2015年除夕放假調休,但是畢竟不像2013年以前的除夕屬于法定節假日。
2013年除夕加班支付300%工資報酬 新中國成立之初,政務院于1949年12月23日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明確規定春節期間的法定節假日為“夏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除夕不屬于法定的節假日。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進行第二次修訂,首次將“除夕”納入春節法定假日。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薄渡綎|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22條規定:“(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所以在2008年至2013年,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除夕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2014年除夕加班支付150%工資報酬 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明確“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至此,“除夕”法定假日僅運行了6年便消失了。從2014年1月1日起,除夕又不屬于法定節假日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3〕28號),2014年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調休,共7天。而1月30日除夕則正常上班。
所以,在2014年1月30日除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只須支付正常工資。安排實行標準工時制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015年除夕加班調休或支付200%工資報酬 雖然《關于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規定2015年2月18日除夕也放假,但法定節假日只能由《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2015年2月18日的放假僅屬調休而非“法定節假日”。所以,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2015年除夕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根據2015年春節放假辦法,企業實行除夕至初六放假,還是初一至初七放假,實際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權。因為在2008年至2013年,除夕屬于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除夕工作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而從2014年起除夕不再是法定節假日,如果單位把2015年除夕與初七作息時間對調,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必支付加班費。
文
孫貼靜 相關鏈接: 1、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算法: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br>
2、2015年春慶加班工資計算實例:以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ⅹ元為例,如果2月19日至2月21日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低于(ⅹ÷21.75)x3天 x 300%元,2月18日、2月22日至2月24日加班,用人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加班工資分別不低于(ⅹ÷21.75) x4天x200%。
3、加班工資適用范圍: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相關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企業,不適用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
4、勞動者“自愿”加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最近,有勞動者反映,因個人在正常時間內,很難完成公司規定的產量定額,而完不成任務,就要扣減工資,為此,自己只能“被迫”在下班后延長工作時間。而對延長的工作時間,勞動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主張,公司則以這是“個人自愿加班”為由拒付加班費。為此,人社局相關負責人答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關于延長工作時間時限的規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在勞動定額標準上動腦筋,通過制定不科學、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致使單位內大部分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都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務,為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獲得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不得不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以外,“自愿”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此舉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性規定和法定時限,已經屬于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針對用人單位此種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依法采取與用人單位協商、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等方法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科學合理的、符合所在地工資支付法規中有關要求的勞動定額標準、提高計件單價。對于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加班加點,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