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2月10日訊(記者 李保光 陳剛 欒心龍) 記者從市公安交警部門了解到,2014年,青島共有85名
實習期駕駛人未能“轉正”。這些駕駛人因在實習期內被記分達到6分以上(未滿12分),而延長實習期限1年。對此,交警部門詳細進行了相關解讀。
據了解,根據現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據交警部門統計,實習期被注銷駕駛證違法行為主要以酒駕、超速、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不按規定懸掛號牌等為主。實習期駕駛人通常存在三個認識誤區:一是以為處于實習期的駕駛證與普通駕駛證一樣,如果被記滿12分,只要接受學習培訓,然后參加科目一考試就可以恢復使用。而根據規定,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予以注銷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不能通過重新學習及僅參加科目一考試恢復駕駛證,只能再次重新申領。
第二個認識誤區,很多人誤認為實習期記滿6分或12分會延長實習期一年。按照規定,小型車(C1)駕駛證不存在延長實習期的問題,記滿12分就注銷,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違法記6分以上的,實習期限將被延長一年,被延長的期限內再次記滿6分以上的,注銷駕駛證。
此外,還有人誤認為注銷實習期準駕車型,原有的準駕車型不受影響。事實上,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因交通違法被記滿12分的,將被注銷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但如果被注銷的駕駛資格不屬于最高準駕車型,又符合降級規定的,還應當按規定降低最高準駕車型。例如:駕駛人原有城市公交車(A3)駕駛證,新增駕取得中型客車(B1)駕駛證,如果實習期內記滿12分,不僅B1駕駛證會被注銷,原有的A3駕駛證也要被降級為C1駕駛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