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2月7日訊(記者 李保光) 交上4010元加入“
中國明明商”組織,并發(fā)展兩名下線,第三個月開始就會收到返利,兩年以后連本帶利獲319萬元,而五年下來則可獲利千萬元。這個看上去很美的生意,其實是傳銷團伙編制的美夢。日前,經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國明明商”在青島的多名頭目
獲刑一年到3年不等,并處罰金。
“中國明明商”組織是以虛構的“循環(huán)經濟”為載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會員資格,后以發(fā)放高額月金為誘餌,引誘會員在青島地區(qū)從上至下依次發(fā)展下線。按照是否參與地區(qū)管理服務,該組織會員分為總領航人、領航人、無首、骨干和環(huán)民,領航人和無首由總領航人定期更換。自2012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鞠某擔任青島地區(qū)“總領航人”,在被告人解某、譚某和楊某甲協(xié)助下,組織、領導“中國明明商”在青島活動,包括發(fā)展下線、組織培訓、環(huán)民管理和會費的繳納等工作。另外,被告人張某、崔某、王某甲被任命為平度、原膠南、原黃島地區(qū)的領航人,組織、領導“中國明明商”在該地區(qū)活動。2013年,青島警方將上述傳銷組織的頭目抓獲。
2014年8月,黃島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黃島法院認為,被告人鞠某、崔某、王某甲、張某等人以推銷商品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
黃島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此外,解某、譚某、楊某甲等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一審宣判后,鞠某、崔某等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經市中院二審審理,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