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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都市報1月20日訊(記者 侯彥平) 20日,記者獲悉,《
日照市山體恢復植被保護管理辦法》經日照市政府研究通過,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日照市18個
重要山系被劃為
禁采區,凡在日照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挖山采石、礦山關閉、荒山綠林、森林經營等活動,應該遵行該辦法。
據介紹,該辦法中所稱山體,是指25°以上的坡地和海拔100米以上的山頭;所稱植被,是指附著在山體上的喬木、灌木、草本植物及苔蘚植物,各級人民政府(管委)對轄區內的山體恢復和植被保護負總責,實行屬地管理。按照該辦法規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劃定資源遠景區、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并適時調整擴大禁采區。從2月1日起,日照市18山系被劃為禁采區,另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劃定的重點生態區域和水源地上游保護區域。禁采區內一律不得批準新的挖山采石項目。
涉及林地的挖山采石項目,未經林業部門審核同意的,由有關職能部門聯合依法進行治理整頓;對禁采區內正在進行的挖山采石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門限期依法予以關停;對禁采區以外到期的挖山采石項目,不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一律不再延續,拒不執行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對符合開采規劃的礦山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另外,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循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原則。礦山開采涉及征收占用林地的,應當執行林業部門前置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必須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按照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政府林業部門審核;未經審批同意,不得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由國土資源部門對采礦權已滅失的破損山體、廢棄礦坑編制礦山恢復規劃,組織完成山體恢復任務。
按照“誰批準、誰組織,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采礦企業制定并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收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監督采礦企業完成閉坑后的采礦坑恢復治理任務。按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組織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科學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規劃,落實飛機噴藥防治、生物防治、藥物防治等綜合防控措施,防止林業有害生物的發生和蔓延。
按照本方案要求,下一步日照市將推行政府購買社會生態造林,鼓勵部門單位建立造林綠化基地,倡導市民開展認建認養,積極參與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對防護林地、荒山荒地、未成林造林地、灌叢地、疏林地應當全面落實封山育林措施,設置封山育林標志提高綠化水平;防護林不得進行商業性采伐,不得將防護林改造為經濟林、用材林。不得采挖防護林內的大樹、古樹名木。
對于非商業性采伐防護林的,應當編制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設計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報林業部門批準;經批準的采伐方案,林業部門應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林業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對于公益林林地、林木,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可以出租 、入股等方式流轉,用于發展林下種養業和森林旅游業,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進行轉讓。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