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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建 我國已發行超過4億張信用卡,在多數人看來 ,信用卡象征著安全、私密,用戶隱私信息也會受到嚴密的保護。但記者調查發現,銀行信用卡客戶數據泄露現象頗為嚴重,一條條完整隱私的信用卡開戶數據在網絡上形同“趕集”公開販賣。而種種例外條款、免責規定,往往讓消費者問責無門。(本報1月12日A27版報道) 銀行卡信息被“賣豬仔”,源于法律與現實“兩層皮”。法理而言,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明確,金融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將可能觸犯刑律。然而,現實歸謬了法律的威懾力:每條個人信息被提交給銀行后,要經過支行、分行、信用卡中心等多個環節,經手人員眾多而監管乏力,客戶信息在這個過程中被銀行的“內鬼”倒賣。
販賣銀行卡信息的“內鬼”是如何煉成的?這個問題無非兩個答案:第一,商業銀行借助格式條款規避法定責任,保密條款中的“例外條款”偷偷竊取了用戶信息讓渡的權利。記者以辦卡人的身份,走訪工農中建交五大行營業部,獲得的標準信用卡申請合同均顯示:個人信息除了被銀行使用 ,還可能被用于與合作企業“共享”——結果信用卡信息一家享有,路人皆知。第二,個人信息保護法呼吁多年至今難產,個人信息缺乏專門的立法保護,現有的法規條例過于分散而模糊,執行起來難免犯迷糊。
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升級隱私保護防火墻,這是箭在弦上的大勢。眼下而言,敦促商業銀行恪守保密協議、懲戒販賣客戶信息的“內鬼”,亦是拷問法治初衷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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