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業時間不足一個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應在作業任務完工后及時結清或按日支付
工資 ◆工資須直接發放到
農民工手中,杜絕由“包工頭”發放
◆為農民工量身定做《
建筑業勞動合同簡易示范文本》
◆施工現場設農民工維權告知牌
□記 者 楊學瑩 通訊員 杜洪嶺 報道
本報濟南1月6日訊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社廳、財政廳、公安廳、信訪局等5部門出臺《關于改進和加強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意見》,提出農民工工資要按月發放,杜絕隱性欠薪現象。勞務分包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應、機械設備租賃等非勞務內容,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意見的最大亮點是,規定實行農民工工資按月支付。《意見》提出,建筑企業以貨幣形式向農民工按月支付工資,杜絕隱性欠薪現象。實行計件工資的,根據建筑施工特點,月工資支付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鼓勵全額發放;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后和麥收、秋收、春節等重要節點前,必須及時結清計件工作量,足額支付工資。作業時間不足一個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應在作業任務完工后及時結清或按日支付工資。
為了讓“按月發放”進入勞動合同,《意見》為建筑業農民工量身定做了《建筑業勞動合同簡易示范文本》,這份只有7頁的文本,突出了工資結算支付方式和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針對性內容,并注明了農民工遇到工資拖欠等問題時,可以逐級反映協商解決的建筑勞務公司負責人、總承包單位現場勞資員、項目經理、勞務分管負責人姓名和電話,工程所在地住建和人社部門投訴電話、甲方注冊地住建和人社部門投訴電話。
以往,直接用工單位——總承包商、專業承包商或建筑勞務公司往往不掌握農民工姓甚名誰,而是直接將工資交給少數幾個“包工頭”,由“包工頭”發放。《意見》杜絕了這一做法,要求嚴格實行建筑企業用工實名制管理,直接用工單位在每個項目部要明確專人負責登記農民工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施工現場的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工資以及進場、離場時間等信息,必須按月編制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記錄當月應發、實發數額,經農民工本人、用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將工資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手中,報總承包單位備案,在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工資發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備查。
《意見》提出,總承包單位要在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維權告知牌”,公布農民工按月領取工資的權利,公布總承包企業及項目部、當地住房城鄉建設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欠薪投訴電話。
《意見》還提出,勞務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勞務價格、計量方式、支付方式、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應、機械設備租賃等非勞務內容。“這就是老百姓說的‘包清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執法監察處處長張國強說,過去在有些勞務合同里不僅涉及周轉材料,還摻雜了主材采購、設備租賃等內容,成了“變相轉包”。一旦欠薪,就成了工程款糾紛,超出了政府幫農民工“討薪”的范圍,需要訴諸法院和仲裁。
《意見》明確了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總承包企業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總責,直接用工的建筑勞務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負直接責任,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與建設單位直接發生合同關系的專業承包企業,應履行總承包企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致使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承擔欠薪清償責任;發包行為不規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負連帶責任。
《意見》建立了“一書兩金一卡”制度,即《建筑企業防范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承諾書)》、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政府欠薪應急周轉金、推行農民工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制度。
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建筑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要以承建的工程項目為單位,在辦理施工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遞交《建筑企業防范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承諾書)》,明確其農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處置機制、違約責任、勞務管理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勞資員及聯系方式等。
為了讓“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更應急好用,《意見》改革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收取和使用辦法,將原來的“建設單位交工程總造價的2%”變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各交1%”,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不再存入財政專戶,不再需要財政部門批準,只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受托銀行、繳存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三方達成一致便可動用。政府欠薪應急周轉金必須專款用于向欠薪農民工墊付部分工資,墊付標準不高于工程所在地月或日最低工資,墊付額度不超過2個月的最低工資,以切實提高農民工按月索取工資的維權意識。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