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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居民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疑惑,12月26日上午,記者從天臺路社區居委會了解到,居民在申請保障性住房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統一申請方式 目前按保障性住房分類申請的方式,調整為統一申請,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籍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時,不再區分申請房源類型,統一按照保障性住房進行申請登記。
調整申請標準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低收入戶籍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統一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市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額,下同);
3.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二)符合以上條件、尚未取得實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按規定程序申請租賃補貼:
1.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市區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
2.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
調整申請程序 (一)調整市區戶籍家庭申請審核程序。
1.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進行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房屋、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公示期為5日)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2.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將初審資料轉至區民政部門。
3.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日內,會同公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稅務等部門完成收入、財產、婚姻狀況核查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和資料轉至區住房保障機構。
4.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向申請人發放準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資格登記,并結合房源情況組織實施配租工作。
完善租金定價機制 (一)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區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的家庭,租金標準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標準低于上年度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含)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30%確定。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區最低工資標準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50%確定。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70%確定。
記者 韓英子 圖片來自網絡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