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姜宏建 通訊員 叢培德 孔進 報道
本報濟南訊 針對當前
財經紀律執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省財政廳日前出臺嚴肅財經紀律25條規定,堅決防止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大力整飭財經秩序。
在組織收入和支出管理方面,要求各級要嚴格依法組織收入,不得擅自減免稅,不得通過財政墊付稅款、轉引稅款、列收列支等形式虛增收入;嚴格非稅收入管理,不得拖延滯后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坐收坐支、擠占挪用,不得人為調節收入進度;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制定出臺規范性文件,不得越權規定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得突破國家統一的財稅法規制度。嚴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加大資金分配環節審核力度,防止虛報偽造資料套取騙取財政資金問題;嚴格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不得擅自變更上級政府批復的津貼補貼標準,不得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不得自行設立新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嚴格公務支出管理,嚴禁超范圍、超標準安排支出;科學設定項目支出預算績效目標,嚴格績效目標編審程序,績效目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納入預算。
在預算管理和會計基礎工作方面,按照“全口徑”管理要求,所有政府收支必須全部納入預算,提高預算編制的完整性,防止和杜絕非稅收入編報不實、結余結轉資金過大等問題;堅持預算法定原則,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預算未安排的事項一律不得支出;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嚴禁違規采取“以撥作支”方式將財政資金從國庫轉入財政專戶,嚴禁違規將財政資金支付到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嚴格權責發生制核算范圍,除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外,一律不得按權責發生制列支;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堅決杜絕無預算或超標準采購;切實規范政府債務管理,不得超限額或在預算之外舉借債務,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于經常性支出或樓堂館所建設,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既定資金用途,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全面清理歷年財政暫付款,嚴禁財政暫付款長期掛賬;嚴格控制新增財政暫付款,不得對非預算單位、企業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嚴格控制新增財政專戶數量,未經財政部核準,一律不得新開立財政專戶。要切實加強基礎管理,不得違規設置會計賬簿,不得通過往來科目核算收支;嚴格決算編制,不得弄虛作假、隨意調整決算報表;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嚴肅糾正各種擅自處置、暗箱操作、低價買賣、私相授受、非法轉移國有資產等行為。
為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規定強調,對違法組織收入、虛列收入和支出、擅自改變上級專項資金用途以及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要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對違規開設財政專戶、違規進行預算調整、違規使用超收收入資金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對違規舉借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要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嚴格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