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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立美
12月5日,安徽亳州商人張靜思向記者舉報稱,自己與安徽省人大代表支訓民發生商業糾紛,后因多次向其撥打電話、發送短信,被當地公安局拘留5天。不滿處罰決定的張靜思向政府申請復議、向法院提出訴訟,均無果。經記者多方核實,張靜思所反映情況基本屬實,目前她已經接受了公安機關5天的治安拘留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但是,發送短信被拘留的關鍵性前提條件是,發送的短信涉及淫穢、侮辱、恐嚇的內容。相反,如果只是兩人之間的正常溝通短信,以及對于兩人商業糾紛進行溝通和交涉的短信,只要里面不包括恐嚇、侮辱性內容,縱然其中一方不樂意接受這樣的短信,明確拒絕后對方仍然繼續發送交涉商業糾紛的短信,就算覺得影響了自己的生活,公安機關也不能按照這一條款對發送短信的民眾進行治安處罰。否則,就背離了立法精神,有故意偏袒之嫌。
既然當地公安機關及法院都認定“發4條短信關5天”的處罰合法、適當,何不公開涉案的短信內容以自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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