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濟南11月23日訊(記者 于瀟瀟) 今天上午,《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修改稿中提到,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想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禁止任何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根據草案修改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需要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的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用。
草案修改稿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任何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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