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重拳打傷
小偷可能判三年,小偷關10天。”日前一條轉自公安部網站的新聞,迅速吸引來2.5萬條網友評論。翻看記錄,絕大多數網友“震驚”于“三年”與“10天”的巨大反差,并因此對警方和司法部門吐槽不已。那么,打傷小偷的男子被判刑是否合理,抓到小偷能不能痛揍一頓呢?
從事發當地永嘉縣新聞中心的原始稿件來看,男子吳某被竊后,在已經“一把抓住(小偷)并將其控制”的情況下,發現小偷之前還曾偷過自己的自行車,怒不可遏之下,對小偷拳打腳踢,直到民警趕來還不罷休。很顯然,在小偷已經被控制后,隨著犯罪行為中止,吳某對小偷繼續施暴,已經逾越了正當防衛的界限,對其依法處刑,有理有據。
也許很多人會想,只要不把小偷打死打殘,打幾下或者羞辱一下小偷算不了什么。生活中,不只是
打小偷,把小偷捆綁游街甚至剝衣示眾也常有耳聞。小偷當然可恨,但是如果我們因此認為,對小偷怎么懲罰都不過分,那么不但陷入了“以暴制暴”的觀念誤區,而且將影響以文明戰勝野蠻、以法治遏制犯罪的社會進步過程。道理很簡單,如果因為他偷了我,我就可以無限地去懲罰他,那么不但小偷將承受濫刑,加劇小偷對社會和具體當事人的仇恨,為自己的犯罪找到支撐點。反過來,還會導致人們習慣以“拳頭”說話,而失去對法律本身的敬畏。所以,“罪罰相當”不只關系到公平問題,也是一個樹立法治思維的過程。小偷不因為犯了罪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被害者也不因被偷而就有了執法的權力。只有這樣,法律的權威才得到彰顯,公民的權利才能真正有保障。
11月21日《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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