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山東省
農業廳原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單增德受賄案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7月份,這位因“
結婚承諾書”而廣為人知的副廳級干部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
單增德案發,源于2012年11月底網曝的一份“結婚承諾書”,這是他為了穩住情人蘇某某寫下的,承諾在一月內與妻子離婚與其結婚。在發現承諾無法實現時,蘇某某將其發到了網上。之后省紀委介入,查實其多次受賄。雙開之后,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此案。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此案,一審判決認定了24項事實,單增德先后70余次收受賄賂,從幾萬元的銀行卡到價值十余萬元的金條都有。2009年9月,單增德還要求于某某免費為其裝修位于濟南市的房屋,裝修材料費為4.9875萬元。
從單增德的貪腐軌跡來看,其斂財行為發生在2003年1月之后,直至2012年10月間,前后持續近10年。
就在“結婚承諾書”上網前一個月,單增德還利用擔任省農業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山東省康某實業有限公司評選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提供幫助,在濟南舜耕山莊收受李某代該公司董事長吳某某所送面值5000元的山東一卡通2張,共計1萬元。
不僅收受,單增德還多次索取,單筆最高達到50萬元。2008年6月,其向呂某某索要人民幣50萬元;2010年5、6月,向郭某某索要人民幣10萬元;2011年12月,在萊蕪開會期間向張某甲索要面值5000元的山東一卡通4張,共計2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2003年1月至2012年10月,單增德利用擔任中共萊蕪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共萊蕪市委常委、萊蕪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及山東省農業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現金、銀行卡、購物卡、貴重物品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37.0472萬元。
法院還查明,單增德在接受山東省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山東省紀委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實,并檢舉他人犯罪,經查屬實。偵查機關依法扣押涉案款物5596036.4元、11000美元、100克金條2根,其中單增德親屬代其退還442萬元、1萬美元、100克金條2根。
法院認為,單增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對其索賄犯罪依法從重處罰。鑒于其系自首,并有立功表現,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且案發后,單增德近親屬代其退還部分贓款,偵查機關扣押部分贓款贓物,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單增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
一審宣判后,原公訴機關不抗訴,單增德不服,提出8條上訴理由。包括其收受部分財物不是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部分收受行為屬于過節走訪或禮尚往來、部分受賄事實證據不足、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等。
山東省高院一一予以評判,認為其所提的8條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單增德受賄數額達737萬余元,且有部分索賄犯罪。一審法院鑒于其有自首、立功及其親屬代為退贓等情節,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具體事實、性質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的量刑適當。
山東省高院認為,單增德行為構成受賄罪,維持原判。
大眾報業記者 馬云云 孟凡蕭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