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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 設風險補償金置換不良貸款 1.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針對不同類型民營企業開展融資模式、服務手段和產品創新,提供多層次金融服務,對“走出去”民營企業創新開展“外保外貸”“外保內貸”業務。
2.完善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根據金融機構每年對小微企業新增貸款規模,分行業按照不高于0.5% 的比例設立風險補償金,置換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為民營企業提供普惠服務。引導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制造業、農業、科學技術等重點領域實體經濟發展。
3.健全民營企業融資擔保體系 發揮青島擔保中心、青島城鄉社區建設融資擔保、青島高創科技融資擔保、青島國信融資擔保等政策性擔保公司的龍頭作用,開展低費率擔保業務。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融資擔保業務,最高按照業務額1.5% 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助,重點向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傾斜;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民營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最高按照年再擔保額的0.5% 給予補助;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民營中小企業、農戶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4.推廣多方式債券融資 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托、私募債券等提供低收費擔?;蛎馐辗磽YM服務。對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托、私募債券提供擔保的機構,按擔保額的1%(最高100萬元)給予補助,機構須同額減少擔保收費;對上述融資方式提供免費反擔保的國有控股擔保機構,市財政以注入資本金方式,每年按反擔保額的1%(單戶最高100萬元)撥付。
5.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作用 支持民營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擴大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比例。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對民營企業在國內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和國外資本市場首次公開募股(IPO),給予最高300萬元的補助。對民營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予最高7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青島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掛牌過程中發生的審計、評估、律師、驗資、推薦等中介費用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70%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6.鼓勵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 支持規模實力強、社會誠信度高、規范運作的優質民營企業參股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典當等金融機構。鼓勵大型民營企業集團發起成立財務公司,強化資本運營,通過產融結合做強做大。積極引導大型民營企業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提高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
7.擴大股權投資引導基金規模 整合財政支持各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設立股權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引導資金吸引國內知名基金和其他基金,在青發起設立投資基金及管理公司,為民營及中小企業提供投資服務。
8.落實創業貸款和貼息政策 全市各類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 ,可申請最高1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創辦企業的,可申請最高4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除國家限制行業外 )的 ,給予全額貼息。對還款及時、無不良信貸記錄的 ,可二次申請小額貸款。對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小企業,新招用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本市戶籍派遣期內高校畢業生等人員達到規定人數和比例的 ,可申請最高300萬元的小企業小額貸款。
升級 小微企業首次創業設萬元補貼 1.加強民營企業人才培訓 將民營企業出資人、管理人員培訓納入各級人才發展規劃,列入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培訓計劃。
2.落實創業補貼政策 對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殘疾人、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依法免收相關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 ,3年內按照每戶每年9600元的限額標準扣減相關稅費。對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的 ,給予5000元創業補貼。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各類人員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正常經營1年以上、吸納就業1人以上的 ,給予1萬元小微企業創業補貼。
3.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 個體工商戶轉型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組織形式的,允許轉型后保留原字號和行業特點。
4.支持民營企業創新升級 對認定為企業研發中心培育基地的企業,由市和區(市)財政進行定額補助支持;對認定的國家 、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重點實驗室,根據其運行考核情況擇優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對新獲批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國家級創新型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對購買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的中小企業,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年度技術合同交易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給予交易額10%(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
5.提升民營企業國際化水平 引導支持民營企業融入國家“一帶一路”戰略;推動民營企業到境外建立生產加工和研發基地,開展資源能源和農業漁業合作,建設境外經貿園區;支持民營企業開拓東盟、南亞、中東、拉美、非洲及金磚國家等新興市場,支持民營企業提升傳統市場開拓深度,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傳統市場發展海外自主營銷窗口、營銷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直接進入終端銷售市場。
6.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政府采購 嚴禁在政府采購中對中小民營企業設置門檻。部門預留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服務保障 嚴重違法企業納入“黑名單” 1.建立民營經濟綜合服務平臺 整合行政機關、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網站信息,發揮大企業直通車和中小企業云服務平臺作用,解讀法律政策,介紹創業經驗,推廣創業項目,為民營企業獲取法律、政策 、用工、用地、融資、擔保、商務、培訓等信息提供便利。
2.發揮商會、協會作用 支持商會和協會進行行業規范,開展制定行業服務標準、推進管理標準化等活動。支持商會和協會開展民營企業人力資源培訓、建立信息發布平臺和融資平臺。
3.規范市場競爭和監督檢查 運行市場主體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及時公布企業信用信息、企業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
4.加強民營企業黨建工作 落實民營企業黨建工作責任制,擴大規模以下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和專業市場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發揮黨組織在企業職工群眾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業發展中的政治引領作用。
5.加強政策督導落實 將民營經濟發展列入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日程,明確分管領導和部門分工。全面落實省、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創新政策落實評價機制,開展第三方獨立評估,實行獎懲兌現;建立問責機制,對政策不落實、服務不到位的,追究相關部門及領導責任。各區(市)要建立健全民營經濟協調幫扶和監督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指標體系,強化指標統計與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