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湖山 11月7日晚,福建長泰縣坂里鄉,八旬老人李志昂跟老伴養了2年多的魚,遭當地百來名村民哄搶。水庫系老人兒媳3年前向當地村委會承包,因其兒子和兒媳無暇打理,于是兩位老人從安徽來到漳州打理。經初步估算,當晚被哄搶的魚有1萬多斤,損失近20萬元。 哄搶,又見哄搶!人性之惡在哄搶之中,展現得如此淋漓盡致。是誰忍心搶奪八旬老人的勞動果實?是誰會對八旬老人大打出手?我并不想說這些村民如何罪大惡極,只是在夜色下的哄搶之中,那些禽獸不如的事,確確實實地發生了。就像著名的“破窗理論”所言,當秩序井然時,只有極少數的壞人才會攔路打劫,但當秩序失控時,稍微膽大點的人都會去搶別人的東西。正是這一“破窗”牽動了人性之惡。對于哄搶這顆毒瘤,顯然不是單純道德批判可以解決的。
然而遺憾的是,在這一事件中也沒看到警察發揮多大作用。如新聞中所稱,有3名警察接警后來到現場,卻也未能制止村民哄搶。誠然,面對當時亂作一團的場面,警方處理起來也有難度。勸阻顯然作用已微乎其微,又該如何呢?2013年1月4日,甘肅省榆中縣一輛滿載橘子的大貨車發生側翻,百余名附近居民進行哄搶,民警無奈之下,在遠離人群處鳴槍示警,才控制住場面。而反觀這一事件,因事發時間是晚上,鳴槍威懾力有限,產生的安全隱患也更大,所以也更挑戰處置能力。
對此,警方應該做好事后調查工作,最大限度地維護正義。在哄搶事件發生后,警方應該依靠各級組織,深入調查參加哄搶的人和事。一方面,讓參與者交出哄搶物,減少受害者的損失;另一方面,也搜集證據,為此后的處罰以及受害者提起訴訟打下基礎。絕不能將調查的責任推給受害人,那既是失職,也會讓哄搶者產生法不責眾的想法,滋生更多的哄搶事件。
而且,也是時候用法律之刀刮凈哄搶之毒了。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雖有關于哄搶的相關規定,但處罰一般較輕,威懾力有限。再加上以往發生的多起哄搶事件,絕大多數都不了了之,已經讓很多人有了法不責眾的錯誤觀念。當依法治國的口號響徹全國的時候,八旬老人和合法財產被哄搶卻毫無辦法,這不是法律之恥是什么?我建議,在哄搶者人數、哄搶數額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考慮由帶頭哄搶者賠償哄搶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以起到“槍打出頭鳥”的震懾作用。或者參照高空擲物中的相關規定,受害者可將附近村子集體告上法庭。同時,應當追究對相關事件處置不力的警方的責任,只有多方合力才能把哄搶的亂象逐步去除。(作者系島城時評人)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