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11月5日訊 (記者 劉遙)房價一路攀升,房企遍地開花,購房者被預售的VIP卡“綁架”,不到5萬平米的開發項目分好幾期開發……針對
房地產市場這些阻礙健康發展的“怪現狀”,《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的意見》(下稱辦法)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近日正式下發。
該辦法從提高房地產開發市場準入門檻,規范房地產
開發用地管理,監管開發項目全過程,大力推進住宅產業化、建設綠色高品質住宅等四大方面,規范臨沂房地產市場,給購房者吃下“定心丸”。
由于門檻低,準入機制較為混亂,造成房地產企業“遍地開花”,大大小小的房地產公司隨處可見。辦法明確,嚴格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提高房地產開發市場準入門檻。對于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在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辦理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之前,應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開發資質。對新申請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從嚴審批。
在強化房地產開發資質管理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開發經營業績達不到資質等級要求的,依法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注銷資質。連續兩年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房企,將依法注銷其資質。另外,因企業原因引發重大投訴、上訪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也將依法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資質證書。
辦法還從實施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制度、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管理、嚴格商品房項目預售管理等七大方面,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過程監管。
政策解讀:
嚴限零星土地分散出讓開發 中心城區100畝以下不再單獨出讓 在新出臺的意見中,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計劃將得到嚴格管理。年度房地產開發建設計劃,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合理確定,并優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
推進房地產綜合開發,開發項目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出讓,成片開發,配套建設,嚴格限制零星分散出讓和開發。對于零星土地,應在條件具備時,與周邊土地進行整合后公開掛牌出讓。
對于大宗土地難以一次出讓的,可實行統一規劃,分期出讓,分期開發。原則上中心城區100畝以下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再單獨出讓,各縣城區50畝以下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再單獨出讓。
分期開發規模有要求 5萬平米以下不予分期 開發企業應在項目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之后,與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簽訂《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合同書》,申請辦理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經核準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權證》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后取得項目開發經營權。
規劃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時,應核驗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對于沒有取得項目開發經營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一律不予辦理后續建設手續。
意見還明確提出,開發項目需根據建設周期要求和項目規模進行合理分期。分期開發的項目規模要求,5萬平方米以下的原則上不予分期,5萬至10萬平方米的可分二期,10萬平方米以上的每期不少于5萬平方米。
綜合驗收不合格 不得交付使用 根據該意見,臨沂在全市范圍內推廣實施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制度。凡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自2011年6月1日后取得開發經營許可證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開發項目應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制度。
未經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的開發項目將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將竣工綜合驗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配套公共建筑權屬分明 共有部分收益分配由業主大會決定 新建居住區的配套公共建筑規劃性質界定在意見中得到嚴格明確。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中,就明確經營性或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筑的產權歸屬。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筑不得銷售;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筑的歸屬,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筑在不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情況下,可以隨商品房銷售或者單獨銷售。
配套建設的公共建筑建成后的產權界定和管理使用,必須按建設條件意見書要求執行。對于在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產權歸全體業主共有”的配套公共建筑,共有部分使用所產生收益的分配,由業主大會決定,未作決定的,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小區所屬街道辦事處監督此項收益的使用。
不得用認購、VIP卡收取定金 鼓勵現房銷售 臨沂商品房銷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的工程形象進度和最低規模要求。
對于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并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預售商品房項目必須進行預售資金監管,鼓勵現房銷售。
本報記者 劉遙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