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來自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專項調研顯示,北京各類執法機構聘請的臨時執法人員高達20多萬,是正式執法人員的3倍。“臨時工”參與執法比例遠高于正式人員,這類現象并不少見。如此多的臨時工進入執法體系,會給執法質量和公民權利帶來什么影響?
近年來,我國對行政機構的編制從嚴控制,但客觀上一些部門承擔的執法事務并沒有減少,甚至社會治理任務還在增多,所以出現了執法機構向社會購買服務、雇用臨時工代替正規執法人員的現象。諸如協管、輔警等越來越多,以致在一些地方,執法系統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臨時工在運轉。那些職責在身的正規執法人員,反而“退居二線”了。
在法律上,臨時工并不具備執法的主體資格。由于執法權的公益性和強制性,執法主體必須是符合法定資格條件的公務人員,法律嚴格限制其外包發派給他人。所以臨時人員只能協助行政執法機關,做一些諸如維持秩序、勸導、搬運等工作。但調查顯示,有的地方缺乏執法權限的臨時工參與一線執法的比例遠高出正式工。這種現象極可能導致權責不一致,造成執法行為失范,給公民權益帶來潛在風險,與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背道而馳。
臨時工執法現象,本質上是一個關乎執法權與公民權利的法律問題,需要運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予以解決。執法機構到底需不需要臨時執法人員,需要多少,都不應當由執法部門自己說了算,而應依法依規來決定和行事。如何將執法機構聘任臨時工的行為約束在必要的限度之內,同時厘清臨時工和正式執法人員的職責,本身也是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要義。
10月30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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