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解讀: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制的企業而言,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非公司制的企業而言,是指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不僅是對本單位的責任,也是對社會應負的責任。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解讀:從業人員享有的
安全保障權利主要包括:1、安全生產知情權。2、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3、有對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4、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5、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并獲得工作保險賠付的權利等。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1、在作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3、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實踐中許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從業人員違章操作或不遵守規章制度造成的,因此,從業人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是生產經營單位能夠真正做到安全生產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