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約一起外出旅游,在歸途中車主將車交由好友駕駛,發生車禍致他人死亡。經交警部門鑒定,駕車者承擔全部責任,死者無責。
事故發生后,車主好心替好友墊付10萬元賠償款,但對方一直不承認,拒絕歸還。車主一氣之下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駕車者歸還車主墊付款項,但車主作為乘車受益人需給駕車者10000元的經濟補償。
本報記者 孟凡蕭
通訊員 王希玉 刁萌萌
案例>> 三家朋友拼車出游 發生車禍致人死亡 2011年7月30日,王某駕駛陶某的汽車載著朋友陶某及其妻崔某、周某及其妻李某在濟南回茌平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人徐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徐某對此次事故不負責任。
在王某被拘留期間,車主陶某籌集了10萬元現金交給了周某以賠償受害人徐某家人。
事故處理完后,陶某向王某追償其墊付的10萬元賠償款,王某堅稱賠償款是周某籌集的,并不是陶某籌集的。為此雙方產生糾紛,陶某將王某、周某等人告上法庭。
判決>> 肇事司機返還車主墊付賠償款,但應獲適當補償 庭審時,陶某提交了他與周某的通話錄音,證明他給了周某10萬元現金。對此周某卻堅稱,10萬元是陶某花費在“打點”關系上了,具體用途不清楚。但是周某未向法院提供對其主張有利的證據。王某稱對此不知情。
法院據此認定,陶某在處理王某涉嫌交通事故犯罪一事中為王某支付給徐某家人10萬元賠償款。對此,王某應返還。
法院同時認定,陶某的車輛并不存在任何瑕疵,而王某本身具有駕駛資格,陶某與王某之間也并無雇用、出租、有償出借的關系,純粹基于朋友之間的信賴。王某駕駛陶某的汽車載陶某及其妻崔某、周某及其妻李某由濟南返回茌平,這次出行的便利利益由其五人共同享有,陶某、周某應給付被告王某適當的經濟補償。法院認為,陶某應給付王某各項經濟損失的補償以10000元為宜。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王某返還陶某所墊付的賠償款90000元。
說法>> 同乘人員應承擔10%左右補償責任 茌平縣人民法院法官朱振鋒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因為是補償,而不是賠償,所以補償標準很低,一般是按照損失的10%左右來補償。”朱振鋒說,“賠償”與“補償”僅僅只有一字之差,因為適用的法律不同,責任主體不同,判決時法官在陶某對王某的“補償”方面根據自由裁量權酌情做出判決。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