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張春曉 齊靜
10日召開的省政府常務會議確定,再削減80項省級
行政審批事項。這是本屆政府第五次
簡政放權,累計削減342項省級行政審批事項。
“經過前四次簡政放權,現在迎來啃‘硬骨頭’的攻堅戰,這次的特點就是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量大面廣、含金量高。”省編辦主任劉星泰說,本次取消下放重點對投資審批和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社會管理等領域,覆蓋面廣、能激發經濟內生動力和社會創造力的事項原則取消下放。
“此前,一個縣城只有兩三個人的小診所,相關人員辦理執業藥師注冊要到省局。這次將執業藥師注冊審批事項下放到設區市食藥監部門,主要惠及全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藥品使用單位的藥學技術人員,涉及面較大。”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說,“這次將注冊、再次注冊和變更注冊三個子項全部下放,對一個管理相對人來講,既節省了到省局申報和領取證書的時間,也節約了往返費用。在本地就可辦理,大部分子事項可以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次性辦結,辦理時限可壓縮50%以上。”
“從10月10日起,想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及相關事項的企業,不必再到省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在市商務局即可審批。”省商務廳相關負責人稱,今年1-8月對外勞務合作項下派出近3萬人,這次下放能為企業提供便利。
記者在本次取消下放和整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中發現,省發改委,將內資企業投資葡萄酒項目、印染項目、濃縮果蔬汁(漿)加工項目、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備案下放至設區市、縣(市、區)政府發改部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取消了報刊記者站審批。
據介紹,此次削減審批事項,我省按照國務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部署要求,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予以清理,除1項因工作需要須按程序改為行政許可外,我省自行設定的省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全部取消;同時,對設定依據和實施程序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審批事項也進行了整合優化。
在削減的80項省級行政審批事項中,取消27項(1項需修訂相關法規后公布)、下放36項(2項需修訂相關法規后公布)、整合優化減少17項;涉及行政許可5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21項;涉及投資審批26項、占33%,生產經營活動審批29項、占36%,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11項、占14%,社會管理領域14項、占17%。
“簡政放權后,如何對權力加強監管,讓權力規范化運行成為新課題。”劉星泰說,下一步我省將出臺《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目前,已確定省教育廳、交通廳、質監局和淄博、濰坊兩市開展行政審批管理規范化試點。
對話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部門相關負責人:“取消下放不等于撒手不管了”
10月10日,省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今年我省第二批再削減80項省級行政審批事項,其中省國土資源廳一個部門就取消下放了5項,用省政府審改辦有關負責人的話說就是“數量多、力度大”。
在省國土資源廳,記者與該廳相關處室負責人,進行了一場關于簡政放權的對話。
取消下放行政權力的糾結 “去年,國家提出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省國土資源廳黨組高度重視,及早進行研究部署,從去年年初就開始對所有審批事項進行了梳理。省政府部署了簡政放權目標任務后,我們也有了一定的工作基礎。”作為牽頭處室的法規處負責人說,雖然行動早,所有業務處室全部參與,但簡政放權的難度依然不小。
“我們廳有三大塊業務——土地、礦產和測繪管理,其中土地和礦產均屬于不可再生的重要資源,從國計民生的角度看怎么加強管理都不為過。但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取消、下放行政審批的壓力就更大,主要是考慮到管理責任的問題,一旦取消下放,管理方法、管理手段跟不上去,后果不堪設想。”法規處負責人說,省國土資源廳業務量大,有44項行政審批事項,納入前段時間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省政府要求,今年年度削減任務要達到30%,而省國土資源廳計劃達到54.7%,第二批又“交”出了5項權力。
對于將“銷售礦泉水注冊登記”這一審批取消,資源處負責人言辭間透露出一股糾結。“按規定,礦泉水企業需要取水樣到指定機構檢測,合格之后頒發注冊登記證。”他說,山東礦泉水資源相對來說比較豐富,產地有400多處,現有礦泉水企業100多家,減少審批環節,能激發市場活力。
“但是我們也擔心,取消審批后該如何監管?礦泉水幾乎人人都喝,涉及每個人切身利益。原來我們頒發的合格證,有效期是三年,到期后,礦泉水企業經檢測合格的,重新注冊登記。取消審批后,如何對礦泉水的水源、水質、成份等進行動態監測?這就需要研究探索建立一種動態監管機制,取消、下放不等于撒手不管了,下一步要研究如何轉變管理方式。”
變“管得多”為“管得好” 此次,省國土資源廳還取消了采礦權、探礦權協議出讓審批。“根據規定,五種特殊情形可以進行采礦權、探礦權‘協議出讓’,比如已設探礦權需要整合或因整體勘查擴大勘查范圍涉及周邊零星資源的,通過專家論證、公告無異的,可以協議出讓。現在取消這一環節,不再單獨審批,把其歸并到勘查、開采許可證辦理時一并審批,等于‘兩步并作一步走’,相當于減少了一個程序。”地勘處負責人說,這對礦業權人是很大的優惠政策。
“取消當然有意義,但同時有利有弊。”礦管處負責人緊接著說,礦權競爭要走招拍掛程序,因為一部分不適合單設礦權,剩下邊邊角角,所以才提出“協議出讓”,取消這一環節后,如果前期辦理審批符合條件,就一次性出讓。“并為一步后,如果繼續讓專家論證評審還好,否則責任都‘壓’給管理人員了,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對權力取消、下放后的監管研究,確保權力平穩到位,有序運行。”
對于權力是否該取消下放的糾結,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處室負責人并非是想占著權力“不愿放”,而是從“權”“責”如何一致的角度,希望“該放的要堅決放,該加強的還是要加強”。
法規處負責人說,簡政放權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為了更好地管。同時,作為行政機關,要積極應對簡政放權后帶來的挑戰,不斷創新管理方式,有為有不為,變“管得多”為“管得好”。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