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9月17日訊(記者 王媛) 8月底,新修訂的《
安全生產法》正式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確定于今年12月1日開始施行,這是該法12年來的首次大修。17日,青島市安監局決定,即日起至新法執行,在青島全市范圍內展開新法的
普法行動,對新《安全生產法》的“加大責任、加重處罰、加強監管”等幾大修改亮點進行剖析。
17日,市安監局在對新《安全生產法》進行分析時表示,新法的最大特點 ,就是架起了安全生產“高壓線”,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根據近年來的執法經驗,違法成本低,企業存在僥幸心理,是
安全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安全生產法》對此不僅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還首次提出了“終身行業禁入”。
記者從新法中看到,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類事故等級分別處以20萬元~2000萬元的罰款。法規明確規定,一般事故罰款20萬元~50萬元,較大事故50萬元~100萬元,重大事故100萬元~5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罰款500萬元~10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元~2000萬元。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市安監局分析指出,新《安全生產法》在保持罰款下限基本不變的基礎上,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堪稱“有史以來處罰最重的安全生產法”。
“史上最嚴”的安全生產法,不僅體現在罰款額度上,還要建立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新法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相關新聞 兩名工人吸入有害氣體窒息 半島都市報9月17日訊(記者 王媛)青島市安監局17日發布消息稱,2014年9月16日下午1點30分左右,市北區重慶南路249號新都心苑項目一號樓地下室,2名工人在拆除消防水池模板時吸入有害氣體窒息,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目前,公安機關已控制項目負責人裴某和現場負責人何某,市北區政府已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市安監局解析新法亮點
新增行政處罰主體 新《安全生產法》明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該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等等 。對大量存在于鄉鎮的小微企業安全生產劃清了監管責任。
“安全第一”即“生命至上” 在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時,是“保財產”還是“保人命”,是長期以來引發社會爭議的問題。新法利用法律明文正面回答了這一問題,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這即是“生命至上”的原則體現。
安全事故問責將向基層延伸 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基礎,有必要在立法層面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制不順、監管人員配備不足 、事故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更加細化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得到進一步明確,新法作出三個方面的重要規定:一是明確委托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 ;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
安不安全“標尺”說了算 到底怎樣的生產才算安全生產?新法提出,需要在傳統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基礎上,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這個“標尺”,是根據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企業生產工藝特點,借鑒國外現代先進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統的、規范的、科學的安全管理體系。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這必將對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新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并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新法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其他保險所不具備的特殊功能和優勢,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人(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付的資金來源,有助于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二是有利于現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完善和發展;三是通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有效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記者 王媛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