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說,地下停車場的運營費用主要有人工費,電費、設備維護費等
花十幾萬買的地下停
車位,在使用時每月還要交60塊停車服務費,但是如果有事不想使用停車位了,服務費怎么還要照交?市民王先生就遇到這樣一件事,地下車位停用了3個月,卻被告知欠了3個月的停車服務費,服務費永遠不能停。9月15日,市物價局相關人員解釋,地下車位空置期間的服務費,可以由業主和物業協商決定,但如果物業不同意減免,那也沒有辦法。對此,有律師表示,停車服務費是基于用戶的使用而產生的費用,不停車也得交服務費,這樣的規定涉嫌
霸王條款。城市信報記者調查了島城多個小區物業,發現大多數小區物業“沒有和業主協商停車服務費”這一說,原因主要在于運營成本方面。
自己的車位不用也得交服務費? 市民王先生最近有一件煩心事,讓他覺得怎么也想不通,這件事情還要從3個月前說起。“當初在臺柳路附近一家樓盤買了房子,買房子的時候買了一個地下停車位,花了大約11萬元,這個停車位每月要交60元的停車服務費。”王先生說,大約 3個月前,他想把地下停車位停掉,只使用地上的交費車位,于是就到物業把地下的停車位辦停了,當問物業是不是就可以不交費了,得到肯定的答復。“現在我鄰居想要租用我的地下停車位,我就又去物業辦理相關手續,可是物業卻告訴我,我欠了3個月的停車服務費。”王先生告訴城市信報記者,這就是讓他覺得困惑的地方。“我都去物業辦停了,這3個月都沒有使用過車位,怎么還要收停車服務費呢?”
物業的工作人員告訴他,不管用不用,只要買了這個車位就得交停車服務服務費。“說是要有人打掃衛生,還有停車場的電費,這些都要交錢,可車位的燈是感應燈,不停車根本不會用電,而且不停車車位也不會多臟,所以我覺得這錢收的不合理。”
讓王先生感到不解的還有一個地方,既然使用與否都得交服務費,那他3個月前去物業辦停有又什么意義呢?“物業的工作人員說可能當初沒跟我說清楚,就算辦理了停用,服務費也要照交。而且不把這欠的服務費交上,還沒法租出去。”因為急著把車位租出去,王先生就只好把這3個月的服務費共180元錢補交給了物業。
雖然把錢交上了,王先生卻仍心存質疑,按照物業這說法,如果買了車位沒買車,難道也得照交停車服務費?物業的這種做法合理嗎?
空置期間業主可和物業協商! 9月15日,城市信報記者咨詢了青島市物業管理辦公室。“如果有收費依據,物業的這種做法就正確,沒依據就不正確。”物業辦的一位工作人員這樣告訴城市信報記者。那物業這樣做有依據嗎?該工作人員卻說她不知道,“現在物業收費都是依據《青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這個辦法是物價局制定的。”
隨后城市信報記者查看了《青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獨立擁有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的車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停車且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停車服務的,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這一條同時也規定了“已購買車位但未停放車輛的,其空置期間的停車服務費減免幅度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購買了車位但不停放車輛,空置期間的停車服務費減免幅度是可以與物業進行協商的。那是不是一定可以減免服務費呢?如果物業不同意減免,協商不成又該怎么辦呢?城市信報記者又咨詢了市物價局價格處,一名楊姓工作人員對該條規定進行了解答。“減免幅度只能由業主和物業公司進行協商,如果物業不同意減免那也沒辦法。”這名工作人員解釋說,規定里只說明了可以協商減免,但沒說必須減免。
這樣看來,如果物業拒不減免服務費,業主也沒有什么辦法?規定“停車服務費包括車庫、車位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就算不停車,也會產生一部分費用,所以就算空置,物業收取服務費也是有道理的。”這名工作人員對城市信報記者說。
“所以建議業主,最好提前與物業協商好。要是小區有業主大會,則最好由業主大會與物業商量來決定減免額。”該工作人員說。“可能有的業主暫時不使用停車位,但是有其他業主還會使用,物業就得繼續給這些業主提供服務,如果物業減免了空置車位的服務費,在成本不變的情況下,物業提供的服務很可能就會打折,這樣其他繼續使用停車位的人可能就會覺得不公平。”所以物價局的工作人員認為,最好由業主大會來和物業協商,決定空置期間車位服務費的減免額度,這樣免得鬧矛盾。
中房物業:一般不會減免費用 “一般比較少出現停車位空置的情況,如果出現空置,我們也是跟業主講清楚,一般不會減免費用。”青島中房物業公司的總經理劉峰說,他們物業公司所管理的小區有福嶺嘉苑小區、麗都國際和盛世家園,現在停車位都比較滿。“如果是大量的空置或許會和業主協商,但是現在這些小區基本沒有大量空置的車位,個別的空置對于我們來說運營成本并不會減少,所以很難在停車服務費上再協商減免。”劉總說 ,因為只要有停車的,就得要提供相應的服務,停幾十輛車和幾百輛車的運營成本差不多。如果空置車位不交服務費,那么停車場的成本相對來說就會更高,要是再保證其他業主所享受到的停車服務不打折,那么對于物業公司來說,就會比較困難。
良辰美景小區:不確定能不能減免 “來我們小區地下停車庫停車的用戶,都持有一張350元的藍牙卡,但凡持有這張卡的用戶,說明他已經擁有了地下停車位,或買下來的,或租下來的,不管怎樣,都得交這50塊錢的車位服務費。”良辰美景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說道。“現在我們小區的地下停車位但凡已經交付了的,都在照常使用,基本沒有空閑著的。”如果因某些原因,決定暫停使用該車位,那還需要繼續交納車位服務費嗎?“我們小區目前還沒有出現過類似的情況,我們也沒遇到過一直用得好好的突然想辦暫停的用戶,所以不清楚該怎么辦,也不確定這50元到底該不該繼續收取。”
保利百合小區:停不停車都得交 保利物業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小區的車位服務費是按年收取的,一年600元,服務內容包括保潔、安防、配套設施如車桿的設置和管護等。有些地下停車位還按照兩年一搖號的選取規則,搖到的話,按照前后順序依次排列,有序使用。這類地下停車位的服務費半年一收,每月100元,同樣也是一次性交600元。
“是否用戶只要買下了地下停車位,不管用不用,都得交車位服務費?”保利物業的工作人員回答說:“是的!只要買下了地下停車位,就必須得交這部分費用,無論使用與否,費用得按時交。”“突然想辦暫停,不再享受咱們這些服務,服務費還要繼續交嗎?”城市信報記者問。“必須交!”“既然不享受咱們的服務,業主大會和物業就不能協商一下,給用戶減免一部分費用嗎?”“不能減免,我們就是這樣規定的,而且我們這里還沒成立業主大會,針對這件事情,也從未協商過。”保利物業的工作人員說,“地下停車位你實在不想用了,可以考慮租出去,服務費由租賃人來承擔。”
律師觀點:單方面條款缺少依據 隨后,城市信報記者咨詢了青島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文濤。王文濤表示,這個規定“百分之百有問題。”他說,第一,用戶已經把車位買下來了,所以該車位由誰來使用,如何來使用,他自己是有決定權的,只要不傷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都是可以的。第二,停車服務費是基于用戶的使用而產生的費用,如果用戶只是把車位買了下來,而沒有使用此車位,如果繼續收取這部分費用的話,就缺少合理的依據了。所以,物業規定這樣的條款,只是單方面的格式條款,屬于霸王條款。“物權法里沒有這樣的規定,從合同法、物權法法理的角度來講,我覺得該物業這種約定是不合法的,等于給車位的使用方強加了一部分義務,而且車位的使用方是從開發商那邊買過來的,車位服務費是物業公司收取的,跟開發商是沒有關系的,如果合同上真有這個約定的話,我認為這個合同是無效的。”
針對該物業提出“你這個車位不管用還是不用,我們不可能單獨給你空出來,必須全部給打掃”的問題,王文濤說:“我認為這樣的說法是不合適的,有了停車位就得收服務費是沒有依據的,第一如果我這個地方打掃干凈了,根本沒什么障礙,就不需要物業來打掃;第二停車庫里的燈并不完全是為我自己而設置的,而是為了整個物業管理的方便而服務的,這是物業履行服務必須盡到的義務,并不是說我不交服務費,你這個義務就可以免除了。就算這個燈是單獨為了我自己的這個車位而設的,如果我沒有使用,也不應該交錢。所以,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該物業這個規定是不合適的。”
如果市民遇到類似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王文濤建議說:“可以找物價局和市建委進行投訴,交由他們來處理。因為停車服務費并不是一個很大的數目,真要告起來要走相應的程序,處理起來會比較麻煩。”
大家看法:多數市民支持適當減免 停車位空置期間,停車服務費照常收,你怎么看?9月16日,城市信報記者采訪了幾位市民,對此,市民的觀點不一,有人認為該照常收,但更多的人覺得該適當減免。
“買房子的時候一般都會買個車位,因為都想著以后一般就買車了,但是很多時候買了房子一段時間里還買不上車,停車位就空著了,又沒有接受服務,停車場運營的成本里沒有我的因素,一樣收費我覺得不大合理,至少也該適當減免。”市民劉先生這樣說,他在保利百合小區買的房子和車位,但是暫時還沒有購置車輛。
也有市民覺得,不停車也得交服務費。“現在停車位多緊張,要是不停車可以把它租出去,有很多人就是靠這個投資,如果都買了空在那里不交錢,那我們這些需要停車的肯定受影響,可能本來五個人巡邏的就只能一個人巡邏了,這樣對大家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市民李女士認為不能減免空置車位的服務費,她擔心因此自己享受的服務打折扣。
“對于車位,我有買和不買的權利,對于物業服務,我有選擇和不選擇的權利,車位服務費,我想讓你服務你可以為我服務,那我得付錢,如果我不想讓你服務,我就可以拒絕服務,那我就沒有必要付錢。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我的車位,只要我買了,用不用都得給你錢?”王先生認為這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文/圖 見習記者 劉旭 王鑫鑫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