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不是孤兒,但在成長過程中卻遇到父母重殘重病等特殊困難境遇,甚至沒有父母照料,這些未滿18周歲的孩子被稱為“
困境兒童”。目前在我省,這樣的孩子有13000多名。
日前,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聯合下發《關于建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困境兒童納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背景:全省13000余名困境兒童需救助 “2008年,山東就在全國率先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山東集中和分散養育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分別達到每人每月1200元和720元,能較好地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但在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還有一些在出生、發育和成長過程中,遇到特殊困難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顧的未滿18周歲的兒童,生活在困境之中。”
“特別是今年,在濟南市兒童福利院開展的‘嬰兒安全島’試點,短短一個月,接收棄嬰達161名。”省民政廳社會福利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嬰兒安全島”的試點證明,社會上確有大量家庭無力保障的重殘和重病孩子,亟需政府和社會給予救助和保障。“在這種背景下,山東在落實好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礎上,在全省建立了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據調查,目前,我省共有困境兒童13000余名,今年省級財政共列支資金2500余萬元,用于支持各地建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對困境兒童,《意見》作出了詳細界定:在出生、發育和成長過程中遇到特殊困難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顧的未滿18周歲的兒童。主要包括:父母同時具有重殘、重病、服刑、被強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剝奪監護權等任一情形的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經濟困難無法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經診斷身體重殘、患有大病或罕見病,需長期治療的貧困家庭的兒童。
根據《意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發放,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發放標準。對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殘疾或服刑等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受艾滋病影響的兒童,其基本生活費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執行。對于己享受城鄉低保救助和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困境兒童,可采取補差的方法,落實困境兒童的基本生活費。
同時,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由縣級民政部門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及時發放到監護人。困境兒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繼續享受基本生活費等相應福利保障待遇。具備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學校繼續就讀的成年困境兒童,發放不低于6個月的基本生活費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待遇。
辦理:向戶籍地街道辦或鄉鎮政府申請 據介紹,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按照個人或監護人申請、街道(鄉鎮)初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建檔的程序組織實施,由困境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對擬享受困境兒童待遇的兒童,縣級民政部門要在其所在社區(村)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對象,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批,在審查鄉鎮(街道)初核情況和困境兒童有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對申請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費待遇作出決定。
“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所需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負擔。”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省級財政按省級確定的發放標準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補助20%、30%、40%,對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中的高青縣、利津縣、榮成市補助30%,對其他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補助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