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9月9日訊(記者 郝園園) 記者9月9日獲悉,青島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和市發改委下發《青島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
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根據方案,2014年至2016年,市直及市南、市北和李滄三區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60%,其他各區(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
根據方案,青島市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2014年至2016年,市直及市南、市北和李滄三區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他各區(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按照“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形成工作合力、積極穩妥推進”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建成與使用規模相適應、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的充電設施及服務體系。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日常使用、處置等配套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責任明確,保障到位的工作機制。
記者了解到,方案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以城區內行駛為主、運行路線相對固定的
公務用車,應當選用純電動汽車。應用范圍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購買新能源汽車,在核定保留車輛范圍內實施,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在環衛、郵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領域和更廣泛用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據介紹,在規范新能源汽車采購管理方面,新能源汽車管理要嚴格執行現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有關規定,不得超過核定的編制數量。
記者還了解到,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財政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中央和《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財政扶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執行。其中,轎車(含機要通信用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應當享受本地與外地品牌同等補貼政策。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購買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車。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除“整車購買”方式外,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租賃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車。
另外,根據方案,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的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建充電樁,隨著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增加,在現有停車場中逐步增設充電樁。
而對工作進展緩慢、未達到購買比例要求的,予以通報;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整攻,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