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海上旅游經營的,由港航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在8月25日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萬振東作了關于《
青島市
海上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并書面提交了《青島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
修改稿提出,船舶、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不得聘用無相應職務證書、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調度或者使用船舶、設施,不得指使、強令在船舶、設施上服務的人員違章作業 。禁止未經核準載客的船舶載客,禁止客船超定額載客。當風力超過核定的安全適航風級或者能見度低于五百米時,客船不得開航。
萬振東說,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應進一步明確海上旅游經營的條件,嚴格市場準入;同時,財經委員會提出,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關于禁止利用小型船舶、帆船、兩棲船等從事海上旅游經營活動的規定不合適。
根據以上意見,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海上旅游經營的,應當向港航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使用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等證明船舶安全、質量符合要求且來源合法的證件;(三)人員配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 ;(四)有完備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港航管理部門應當核發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為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
在海上旅游交通安全方面,修改稿提出,海上旅游船舶應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水上搜救電話號碼和乘客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并隨船攜帶通信工具。載客十二人以上的海上旅游船舶應當裝載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海上旅游經營者應當為其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未投保的不得經營。海上旅游船舶開航前,船員應當指導乘客正確穿著救生衣,講解乘船安全注意事項。敞開式海上旅游船舶應當確保乘客穿著救生衣;有乘客未穿著救生衣的,不得開航。
修改稿還提出,禁止在港區海域、禁航區、通航密集區、航路、航道、錨地等區域從事養殖、捕撈和垂釣活動。市及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應急救援專項補助資金,用于海上應急救助、海上不明來源油污應急處置以及海上搜救獎勵、演習、培訓等。
萬振東說,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 、財經委員會提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多個部門,有些問題僅靠一個部門難以有效解決,建議增加有關聯合執法的規定。根據這一意見 ,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八十八條修改為:“市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定期組織各相關管理部門開展海上交通安全綜合執法檢查或者聯合執法。各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通報相關管理部門。”
在法律責任方面,修改稿提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海上旅游經營的,由港航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 郝春梅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