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惠因火災事故被撤職的書記市長,不到1年均已低調復出。這一“現象級”事實,再次把“
官員復出”的老話題,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允許免職、撤職官員復出,體現了問責“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對處分“時效性”的規定也為其提供了制度依據。“可以復出”的共識業已達成,而認識的關鍵分歧在于,誰能復出,怎樣復出。
公眾可以接受知錯改錯的官員依法依規復出,但很難容忍“閃電回歸”“帶病起復”“悄然復出”。按照規定,免職的黨政領導,復出起碼相隔一年。但現實中一些官員的不足一年便“閃電回歸”,讓這條嚴規鐵律頗為尷尬。“帶病起復”則更像一顆埋下腐敗風險的定時炸彈。譬如 ,因行賄被免的河南周口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薄玉龍,復出后竟然擔任該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政委。讓一名涉腐官員來主持司法工作,豈能讓百姓信服?而“悄然復出”的問題,容易使公眾產生“暗箱操作”的感覺。
與其事后被輿論質疑,不如事前把尊重民意這一文章做足。官員復出能不能在陽光下,以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何為“實績突出”,什么叫“符合提拔任用條件”,這些復出標準能不能精細化?復出程序是否履行,組織考察是否到位……回答好這些問題,問責才有震懾,復出才能坦蕩,老百姓的質疑才會消弭。
8月22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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