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CFP供圖
據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細化
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臺了本規定。
針對目前勞動關系中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的情況,這次出臺的規定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做了規定,同時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孫軍工表示,這不僅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力求在用工單位之間以及用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主體之間合理分配責任。
規定同時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確定了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 ”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 ;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此外,規定明確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并對涉及勞動關系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范。規定全文共10條,將于9月1日起實施。
最高法: “合理”或為工傷認定關鍵詞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細化,“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將成為其中的關鍵。
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介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體實踐當中可以有多種情況,在理解和認識上的不一致也導致各地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出現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這個問題作為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當中的一個重點來進行研究和規定。
規定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趙大光表示,“合理”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 。“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他說。
“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就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趙大光說,“理解這一條規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規定》第四條規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四種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四種情況是:(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規定》專門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據新華社